公司搬迁赔偿(旧厂房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本文作者:赵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国家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早期粗放型和外向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导致城市建设用地愈见饱和。同时,产业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供给侧结构改革也迫使一些高污染、高耗高、低效益的企业被征收、搬迁。
因此,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遇到企业旧厂房拆迁项目,征收方应该如何补偿已经成为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旧厂房被征收人主体资格的确定
企业旧厂房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如果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征收方应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一是涉及征收的房屋属于是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结合实践来看,用于商业、工业的非住宅用途房屋与被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住宅房屋均属于这类房屋的范畴;二是在涉及征收的房屋上申请了工商营业许可,有合法的经营手续;三是已经向征税机关申请纳税登记,依法获得纳税相关凭证。
二、厂房被征收时的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下称《条例》)和原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规定,被征收人厂房补偿的方式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其中,产权调换又分为无产权的异地安置和有产权的异地安置。如果无法异地安置,只能采用货币补偿、企业清算解散的方式补偿。
三、被征收人在厂房拆迁中应当得到补偿的范围
在厂房拆迁中被征收人能得到的补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及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另一方面是因征收搬迁而必须发生的一些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各地方有不同的具体规定。
但总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下列几种常用方式:
1、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纳税经营等计算确定。如《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进行具体规定。
2、 由评估机构依照生产经营效益进行评估,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3、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如《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企业厂房拆迁中每个征收项目存在巨大的差异,地方性规章也千差万别,应该在《条例》规定的“公平补偿”的原则下,结合实际情况,因时因地灵活处理。在遇到厂房拆迁中补偿不合理时,广大被征收人还要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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