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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诬陷)

杨某辱骂司法工作人员

撕毁法律文书被罚款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9日,乐陵法院枣城法庭承办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工作人员多次与杨某电话联系,杨某口出恶言并故意躲避,10月15日,法庭工作人员与杨某父母取得联系后得知其与杨某并无联系,便到杨某所在村委会处开具了证明。10月16日,杨某以法庭工作人员将其父母气病为借口,来到法庭办公场所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并当场故意撕毁法律文书,影响恶劣。

处理结果

杨某公然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乐陵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拘留执行完毕后,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书写悔过书并主动向工作人员道歉,法院做出决定将罚款减为10000元。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本案中,杨某因自身婚姻家庭问题心情不悦,便迁怒于依法办案的法庭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出言辱骂,甚至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碍了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法院依法对杨某做出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维护了法庭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

郭某侮辱、诽谤法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二审判决后,郭某不服终审判决,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提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却转而利用网络发泄私愤。郭某连续多次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发帖,用低俗且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语言怨恨、诅咒,并侮辱、诽谤一、二审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员。郭某的发帖行为出现后,法官与其沟通劝阻无效,故与公安网监部门沟通对接,落地查人并固定了相应证据。

处理结果

东营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做出(2019)鲁05司惩3号决定,决定对郭某拘留15日;对郭某罚款30000元,限于2019年7月6日前交纳。

郭某收到处罚决定后,深刻反省了自身违法行为,具结悔过,积极主动交纳罚款,书写悔过书,表示今后将严格依法表达个人诉求,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环境中必须尊法、守法。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定纷止争的神圣职责,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不服,应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肆意利用网络侮辱诽谤、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吴某震辱骂、恐吓威胁法官被治安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

吴某震于2016年10月6日18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吴道沟村其家中,与被害人吴某峰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吴某震用啤酒瓶砸吴某峰头部,后又在吴某峰家中持刀将其砍伤,致吴某峰头部及颈部受伤,左侧第一肋骨和右侧第四肋骨骨折。经鉴定,吴某峰的伤属轻伤二级。该案件起诉到牡丹区法院后,牡丹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1702刑初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吴某震不服,以“被害人吴某峰左右肋骨骨折是陈旧伤,不是其造成的”为由提出上诉。菏泽中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经二审审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了(2017)鲁17刑终3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年初,吴某震刑满释放后,在市看守所大门口拍摄视频,公开对承办案件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发表不实言论,进行诬告,该视频在“南平花园业主群”等8个微信群(共计3010人)中被散播,给公检法三部门办案人员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吴某震又在新浪微博注册名为“法官不是人”,多次在微博中辱骂承办法官“猪狗不如”“残害百姓”,匿名电话威胁恐吓法官“知道法官家庭住址,知道法官孩子在什么学校上学”。2019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将吴某震传唤至牡丹南派出所,吴某震对其所作所为承认,但态度依然恶劣,扬言报复。

处理结果

吴某震多次利用网络公开辱骂法官、威胁骚扰法官家庭,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牡丹区公安局依法以治安案件行政拘留吴某震15天。

典型意义

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本案中,法官对吴某震进行依法判决,但吴某震罔顾法律,对法官进行威胁、辱骂,通过网络恶意抹黑法官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吴某震的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官个人尊严,还严重侵害了法官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震的行为进行处罚,不仅是对保障法官权益所作的有力背书,更是让人民群众知晓要尊重法官、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树立积极正确的法治观念。

刘某辱骂、殴打法官构成妨害公务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3日,平阴法院法官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甲司法拘留。在采集信息期间,刘某甲突然晕倒,执行干警遂带其至医院救治。承办法官随后到达医院帮其办理了住院手续,带其作了一系列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并通知其妹妹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乙到达医院后,不了解事情缘由,在大庭广众之下即与其父母对法官大声呵斥,并多次谩骂、推搡、撕扯、殴打法官,并以事情没完相威胁,造成承办法官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引起多人围观。

处理结果

被告人刘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平阴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关,法官更是法律权威的守护者和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乙明知法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在公共场所且在他人阻拦的情况下多次对法官进行殴打、撕扯、辱骂、威胁,致使法官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公务活动,公然蔑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乙判处刑罚,有力的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

邵某某扰乱法庭秩序被司法惩戒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聊城中院在开庭审理上诉人石某某等与上诉人中通(天津)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石某某等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遵守法庭规则,频繁随意发言,大声喧哗,侮辱谩骂对方代理人,阻碍法庭调查,被反复制止后仍不改正,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并在宣读上诉状时借外地法院法官被败诉上诉人捅伤之事,意图施压威胁二审法官,影响二审裁判。邵某某无视法庭纪律,公然侮辱对方代理人,威胁法官,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

处理结果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2019年10月21日,聊城中院作出(2019)鲁15司惩3号决定书,依法对该律师罚款5万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向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对该律师进行相应处理,济南市律师协会立案调查后,于2020年12月9日决定对邵某某作出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典型意义

法庭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法官顺利开展庭审活动的前提条件,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应当服从法官指挥,遵守法庭规则。本案中,邵某某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庭审中无视法庭纪律、藐视司法权威、公然威胁法官并辱骂对方代理人,丧失了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应有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法院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于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提升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由当地律师协会对违法律师进行惩戒,可以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使法律职业工作者引以为戒,自觉约束自身执业行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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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陷、辱骂、威胁法官什么后果?看这5起案例

来源:政治部法官管理处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一家 • 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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