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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官讲堂)

法官讲堂:不把生效判决当回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下!

编者按

申请执行人满怀希望地拿到了胜诉判决或裁定,却因被执行人耍弄“手段”,导致胜诉权益难以实现,造成“执行难”。被执行人自以为自己很“聪明”,殊不知其很可能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而构成犯罪。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淞南法庭法官助理高波,选取近期该院宣判的一起拒执罪案件来诠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以此警醒被执行人:法网恢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当心被判刑!

案情回顾

法官讲堂:不把生效判决当回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下!

2016年11月3日,上海宝山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根、崔某某、王某与被告肖某某就本区某套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肖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及其房地产权利一并转移交付给原告。后被告肖某某上诉,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判决维持原判。

千方百计拒执行

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肖某某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根等先后两次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上海宝山法院以执行通知、执行公告等方式,多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并告知其如在2018年5月30日前依然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此期间,执行法官还先后两次以谈话形式要求被告人肖某某履行生效判决。但是,被执行人在已申请购买、选取经济适用房且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依然不愿意腾退系争房屋,坚决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涉嫌拒执被立案

因被告人肖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6月12日,该院将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的家属于2018年6月4日搬离涉案房屋,王某根、崔某某对被告人肖某某表示谅解。

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上海宝山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肖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肖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对生效的判决书视若罔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基于被执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履行了义务并取得对方谅解,从而对肖某某适用了缓刑。

本案一方面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实现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司法秩序,对拒执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同时也警示某些妄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通过上述案例,想必大家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了初步的印象,下面小编带大家对该罪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什么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具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实行双罚制)。具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

二、哪些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法官讲堂:不把生效判决当回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哪些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如何认定“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2日施行)

五、如何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文:高波 图:网络

责任编辑 | 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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