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全文(自书遗嘱须注意)
【案例】
原告诉称:我是被继承人李甲及杨某甲的女儿,杨某甲于1998年去世,去世时留有丰台房屋一套。2015年李甲去世,去世时留有朝阳房屋一套。1998年下半年被告与李甲结婚并成为我的继母。2014年6月25日,李甲给我留下自书遗嘱一份。综上,我有权按照李甲自书遗嘱单独继承上述两套房屋。
被告辩称:李甲的自书遗嘱存在重大瑕疵,李甲是非常细致的人,不可能将房号、楼号及日期这么重要的信息写错,因此遗嘱是无效的。
自书遗嘱内容:我和妻子一直住在丰台房屋,我死后妻子仍应住在此楼,给我女儿继承。我明细朝阳xx号,按法应给女儿李乙,……此房有女儿居住面积,全由女儿李乙继承。李甲1914.6.25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变更和撤销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落款日期1914年6月25日的李甲自书遗嘱,虽该遗嘱系李甲自行书写,并署有姓名及年月日,但在落款日期上存在重大瑕疵,如确系笔误,那么在写下该份遗嘱之后至李甲死亡之间的长达10个月时间内原告与李甲也未对该处笔误进行更正,显然有悖常理,故难以确认该份自书遗嘱的内容系李甲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确认该自书遗嘱无效。
【律师分析】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遗嘱人应亲笔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案例中自书遗嘱注明的日期是1914年,属于重大的瑕疵,未满足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实践以下表述的自书遗嘱在产生争议时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如写有 “我走了以后”、“我离开以后”的自书遗嘱,不能指向是 “去世后”的;如仅将房屋的使用权遗赠给指定的继承人,未明确所有权归属的。所以自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可执行,如果自书遗嘱的内容模糊,且出现歧义,该自书遗嘱可能无效。
【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文丨付雪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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