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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和坦白有哪些区别)

自首和坦白有哪些区别?

自首和坦白有哪些区别?

自首和坦白有哪区别?律师对话第807期邀请到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小松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蒋小松律师的对话内容。

1、自首和坦白有哪区别?

蒋小松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和坦白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第三、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和坦白有哪些区别?

2、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逃跑,再自首的,属于自首吗?

蒋小松律师答:属于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属于自首。

3、自首的情形有哪些?自首是法定减刑情节吗?

蒋小松律师答:自首的情节主要包括以下:

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此外,还有一些视为自首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首在我国是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和坦白有哪些区别?

4、您是如何看待“广西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案,二审死刑改判死缓”这件事?

蒋小松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自首可以适用于一切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应该适用自首。对那些影响极其恶劣,主观恶性非常大的犯罪分子不能盲目适用减刑,必须实以必要的处罚,否则就会增加犯罪的嚣张气焰。

“广西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案”中,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是很大,他不但实施了强奸行为,还将受害人掐晕,然后把她的双眼刺瞎,最后才对受害人进行强奸。强奸完以后还将受害人身上的钱拿走,把受害人抛尸水中。从整个案件的过程来看,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是很大的,犯罪情节也十分恶劣,二审改判是否与罪责刑相适应值得商榷。

5、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不悔过的,还会减刑吗?

蒋小松律师答: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自首的量刑无论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亦或者是免除处罚,都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简言之,自首不是必须减刑的,是否减刑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悔改的话,法院是不会对其进行减刑的。

6、犯罪嫌疑人坦白后又翻供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蒋小松律师答:犯罪嫌疑人坦白后又翻供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坦白。

蒋小松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办理案件能力和技巧,深受当事人及客户单位的好评,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蒋小松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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