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补偿标准(大规模裁员)
“双减”之后,教育行业大量裁员,网上甚至出现月初入职月底被裁的帖子。那么,在大环境如此恶劣而短时间内又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尽力与公司谈判拿到更多赔偿是每个苦逼“打工人”的必修课。
如果说对女孩来说,只有生孩子时才知道自己嫁的是人还是狗;那么对普通员工来说,只有到裁员时才会知道这份工作是事业还是火坑。即便都是被裁员,有人是拿着该拿的赔偿潇洒说再见;有的人却是“屋漏偏逢连夜雨”,失去收入来源赔偿却一分都拿不到,为什么区别会这么大呢?排除公司因素,不会谈,不敢谈可能是导致两周情况重要原因。
其实公司想要员工走是很简单的,无非是光明正大地裁员和暗戳戳搞小动作的区别,但只要我们能懂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公司就很难乱来。
情况一:不谈裁员,不谈赔偿,用调岗、降工资逼员工离职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出现在小公司,大规模裁员或者大公司这种情况相对少会用这种卑鄙的手段,但如果真的遇上,其实大可以拒绝公司调岗、降工资的要求,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情况二:讨价还价,就是不愿意按《劳动法》赔偿
大规模裁员中,公司通常都会主动提出赔偿方案,正常来说都是n+1。
n是指入职年限,假如入职满1年,n=1,入职半年不满1年也当满1年算,1指的是待通知金,大多数公司裁员都不会提前30天通知员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这就是1的来源。
但有些公司出于减少损失的目的,就是不肯按《劳动法》赔偿,委婉点的派HR出来打感情牌,“公司不容易”“公司也舍不得大家”“公司也尽力了”或者卑鄙点的可能就是威胁、诱导、冷处理,总之就是让你尽快签字离职。
这时候,一定要稳住不要慌,如果对公司拿出的赔偿方案不满意,可以看看公司裁员是否合法。
合法裁员是指以下3种情况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合同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双减政策)
公司必须履行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这一程序,并留存协商和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证据(如协商和变更通知),只有在未就变更达成一致情况下才可解除。
2.经济性裁员
企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而且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3.企业提前解散或者直接破产
即使破产程序正当,流程按法定步骤走的企业,如果企业在关闭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终止,引发纠纷,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做出解散决定的企业股东、清算管理人等仍将承担违法终止的责任。
如果公司不符合上述情况就通知裁员,即为违法解除,被裁员工可以主张2n赔偿,如果公司不愿意给这笔赔偿,可以先尝试协商(记得录音),赔偿金额究竟是2n还是n+1,就看你自己的意愿了,协商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
情况三:谈好赔偿,磨磨蹭蹭就是不给
这种情况其实不用想太多,起诉是肯定的了,只要公司账上还有钱,不怕拿不到赔偿。怕就怕公司人去楼空,公账上一分钱没有,这种情况就比较难搞了,建议请个专业对口的律师,跟他说清楚情况,听一听他的建议,只要能将法人或者董事申请为被执行人,还是有希望拿到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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