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申请书(中止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段福惠律师
案情介绍
因北京市丰台区XX居住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为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其在拆迁范围内实施拆迁工作,王小波(化名)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
由于和拆迁方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拆迁人采取骚扰、威胁等逼迁手段,致使王小波心神不宁,非常恐惧。
经人介绍,王小波委托了段福惠律师。
办案进程(一):对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复议
只要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对拆迁许可证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
未进行听证未向被拆迁人进行公示违反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因机构设置调整,原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管理职能划入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故以征收办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征收办需证明其作出拆迁许可行为合法,为此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段福惠律师从中发现了很多违法问题:
项目的用地、规划手续、资金证明和补偿安置方案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
这对被拆迁人来讲,是非常有利的。
办案进程(二):阻止行政裁决的作出,争取协商时间
拆迁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征收办提出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征收办于2015年8月3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解,看来拆迁人很着急了。
一旦作出行政裁决,王小波的安置补偿就被裁决书固定死了,也就很被动了。
如何阻止行政裁决书的下发尤为关键。
在这千钧一发时刻,段福惠律师在裁决听证会上提交了《中止裁决申请书》,并阐述了具体依据。
理由是王小波已对《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续证提出了救济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当中止裁决。
据此,在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案件没有作出裁判之前,征收办应中止行政裁决程序,不予下发行政裁决。
征收办采纳了段福惠律师的观点,最终未作出行政裁决。
律师说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3、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被拆迁人一旦收到行政裁决书,安置补偿基本就确定了,而且房屋有被强拆的依据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
有效阻止裁决的下发成了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因拆迁许可是拆迁裁决的前置程序,拆迁许可行为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拆迁裁决的正确与否,即拆迁许可证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拆迁人能否作为拆迁裁决申请主体,行政裁决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拆迁许可证违法,必然导致拆迁裁决违法。
据此,段福惠律师成功阻止了裁决的下发,争取了谈判的主动权,为委托人争取了巨大的安置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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