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拘留多少天(针对吸毒者的动态管控系统是如何划分高)
作者:麦兜 更新时间:2024-11-27 04:15:04 阅读 773
众所周知,吸毒在我国是一种违法行为,被抓之后,除了会被拘留、批评教育(多次被抓则强制戒毒),还会受到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即被纳入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中(不了解的,可以在底部相关阅读里看文章)。
目前,动态管控预警系统分为高、中、低三级,以不同颜色来代替,具体如何划分,有哪些标准,网上虽然介绍,但很不全面,因此,下面我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划分标准。
动态管控的等级是根据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吸毒情况、行为特征、处置状态、危害程度等方面来综合评定的。其实主要还是根据吸毒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程度来划分的。
动态管控高风险的认定标准
考虑到一些吸毒人员具有不可控性,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故纳入动态管控高风险等级。主要有以下六种: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还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进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人员,一般都是吸毒成瘾的,危险性比较高,故直接纳入高风险。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指以下四种行为:一是逃避检测3次以上;二是拒绝检测3次以上;三是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四是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累计超过30日的。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参照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吸毒人员有自杀自残倾向、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大家知道,吸毒本身对人体危害很大,严重的可能产生幻觉,进而作出一些不符合常理的行为,甚至有自杀自残倾向。对这类人员必须特别关注,所以纳入高风险等级。吸毒人员患有严重残疾或疾病无法收押、收戒的对于吸毒人员本应进行治安处罚,即拘留;对存在吸毒成瘾等情况的吸毒人员,还应当强制隔离戒毒,但是,如果吸毒人员患有严重残疾或疾病的,就不适宜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又不能放任不管,只有纳入高风险等级。吸毒人员有吸毒引发的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这类人员列入高风险等级主要是为了凸显他的人身危险性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他们随时可能造成新的祸端,不得不防,所以纳入高风险等级。吸毒人员具有人身危险性或现实社会危害性的这是兜底条款,具体如何来把握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除了以上六种,那种与毒品犯罪相关释放人员,如果去向不明的,也会纳入高风险。
动态管控中风险的认定标准
考虑到一些吸毒人员虽然在公安机关可控范围内,但仍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所以纳入动态管控中风险等级。主要有六种:
正在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这类人员在公安机关可控制下,纳入中风险。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这类人员在公安机关可控制下,而且人身危险性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不大,纳入中风险等级。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如果有严重疾病,则不适合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戒毒,为了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减小风险,强戒所会让他们出所来就医,但他们依然在公安机关和强戒所关注之下,本身生病也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所以纳入中风险等级。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被社区矫正的人员本身就在司法所的监管之下,刑满释放回社区当地派出所也会关注的,一般而言,存在的人身危险性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较低,所以纳入中风险等级。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经过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一般会被责令社区康复,如果未被责令社区康复,则表明戒毒效果比较好,一般不会复吸的。但是为了防止他们复吸,确定一个三年的观察期观察,纳入中风险足矣。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中风险类管控的这也是兜底的条款,具体如何来把握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动态管控低风险的认定标准
除了上述高风险、中风险的情形外,其它的都是属于低风险。写在最后
针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预警系统到底有多么“强大”,相信亲历者深有体会,我之前的文章也有写过,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明白,在我国吸毒的代价非常大,千万不要做让自己后悔的事。
动态管控能否解除,怎么才能解除,这个问题我将在下一篇文章跟大家来解答。
PS:本文为来源于@刑事言者原创,个人觉得对吸毒人员,以及家属会有很多帮助 ,特申请转载发布。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029ipr.com/law/8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