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百科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庭审笔录)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庭审笔录,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会制作庭审笔录的,对庭审的过程进行记录,并且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

庭审笔录的作用 :

1、上诉法庭审理案件的基础。

由于二审法官不参加一审的审理活动,其只能通过法庭笔录来了解一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张和观点;了解一审法庭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举证和质证活动、法官的发问和当事人的回答;了解一审法官的审理思路及本案系争的焦点及相关事实及其依据,了解一审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的法官可以确定审判思路、案件的系争焦点,以便正确裁判。一审和二审的法庭笔录也是审判监督法庭的基础。

2、固定当事人各方的证据。

当事人各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向法庭提供了诸多证据。依据法律及相关解释,只有经过当事人当庭质证的证据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具备了证据的可采性条件,否则就可能被排除出本案的证据范围。而是否经过当庭质证的唯一依据就是法庭笔录上是否记载了相关证据的质证活动。如未记载,则不被认为已当庭质过证,而不管实际上是否质过证,更不要说已向法庭提交过相关证据了。

3、固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解及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证人、鉴定人的回答。

当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自认是不能反悔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自认。所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庭上发言(包括发问与回答)一旦被记载于法庭笔录上就被以法定形式固定了下来,非具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不能更改的。

4、固定法官、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的庭审的具体言辞,包括诉讼权利的告知、举证指导、争议焦点的归纳、某一事实的发问、某一申请的裁定、调解等事项。

5、作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依据。

6、审判监督的基本依据。

法律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回避的权利、有由本民族语言翻译的权利、陈述、辩解、质证、辩论、申请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保全财产、申请证人出庭等权利。但是否法庭都对这些权利给予了及时和充分的保障,有无程序违法行为,是否偏袒一方,都须有确凿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法庭笔录。遇不服裁判的一方或双方申请再审、抗诉或投诉时,受理机构往往先查阅法庭笔录,以此为据,结合其他情况,作出是否再审或重审的处理意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法院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虽然我国现行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

  (1)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

《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8条第3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虽然在法院最后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未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处理,但并不妨碍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自认的事实,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独立存在。有观点认为,依照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3)法院庭审笔录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大于证人证言。

  法院庭审是依法律规定程序对庭审情况的真实记录,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事人在庭审时所作的陈述或自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证明效力显然要高于证人所作证言。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原法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或规定、或有足够证据证明作作庭审笔录与事实不符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重新判断其证明力。

2、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但与一般的书证不同,庭审笔录特殊性表现在它是法院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庭审笔录的形成过程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将案件事实记录在案,有着比较统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

  3、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

  2012年以后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诚实守信。《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法院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

  4、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

  无论新旧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中非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庭审笔录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庭审笔录属于笔录类证据,是属于刑事案件证据类型之一,庭审笔录经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规定 :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的种类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基层法院的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据在性质上应属于书证,即以其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

  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有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自认或否认情况及双方当事人有关案情所作的陈述等。其中当事人所作的自认及对案情的陈述,法院可以直接采用为判案的依据。

  另外,如果是在另行处理的案件中的,则在其它案件审理中所形成的庭审笔录(特别是在庭审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自认情况)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可以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法院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

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

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

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规定违法方法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一些证据,并不是说法律上没有限制的材料,就一定都有证据能力。某些材料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者由于违反程序禁止的规定,也不应该有证据能力,比如反映制作人主张的有关诉讼文书(起诉书、辩护词等)、推测、明显缺乏关联性的材料以及调查程序无效的证据(未经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庭审笔录是属于笔录类证据,是属于刑事案件证据类型之一,庭审笔录经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

所以,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人民法院所采信。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推进庭审笔录与庭审录音录像同步化,确保司法公正;拒绝徇私舞弊,利己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能的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合理裁判的体现。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庭审笔录,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庭审笔录,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庭审笔录,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029ipr.com/law/8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