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刑事诉讼已经由原来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以证据为中心。整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其实就是围绕着犯罪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我们所收集和固定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移送给检察机关之后用于指控犯罪事实。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整理出一些常办案件的证据清单供我们办案的兄弟们参考。
(一)案件线索来源
1、报案人举报:
受案登记表;
因他人举报获知线索的案件中,包括报案人陈述、110接报回执单。
立案决定书;110接报回执单;证人证言(报案人)
2、例行检查:
受案登记表;
案件由例行检查发现的,应当收集检查人员的证人证言。
立案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证人证言(检查人员)。
3、其他线索:
情况说明;
1、案件侦破过程中获取线索后破获的案件,对线索来源单独作出说明。
2、特情人员获取犯罪线索的,包括《情况说明》等特情人员提供线索的相关书证材料。
(二)查证犯罪事实
1、作案时间
嫌疑人供述;
查明容留吸毒的具体时间和次数。
被容留吸毒人员证言。
2、作案地点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对作案地点是租赁房屋的,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宾馆开房记录等证明相关场所的材料。如果是车辆的,包括车辆信息。如果是网络群、聊天室的,包括群主或群管理员信息。
查明容留吸毒的具体地点。
嫌疑人供述;被容留吸毒人员证言。
3、作案人员
户籍证明、护照信息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查明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有无吸毒史。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证言;吸毒史证明材料;同案关系人等的证言;嫌疑人供述。
4、作案手段及经过
证人证言(吸毒人员或相关人员);
1、对场所、物品、人生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时,应及时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其包装物上的痕迹、指纹、生物样本等;
2、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应严格依照程序要求。
查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种类、数量、毒品来源及剩余去向、吸毒工具其来源、去向、吸食毒品的方法。
嫌疑人供述;同案犯供述或者同案关系人证言;
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工具、材料;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鉴定结论;
反映容留他人吸毒经过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扣押笔录、清单及赃证物品照片。
5、作案动机及预谋
嫌疑人供述;违法所得交易记录、扣押钱款等物证;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有无牟利、对被容留人员系未成年人的明知等。
被容留吸毒人员证言;电子证据;同案犯供述或同案关系人证言;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材料。
6、吸毒人员情况
查明被容留吸毒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被处理的情况。
被容留吸毒人员证言;尿检检验报告单或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与案件相关的吸毒情节而被行政处罚)。
(三)锁定犯罪嫌疑人及确定涉毒赃证
案发或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说明等;
1、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收集能够反映到案情况的录音录像证据。
2、有目击证人或者特情人员陪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收集目击证人或特情人员的证言。
查明涉案人员到案情况以及涉毒赃证的查扣情况。
嫌疑人供述;吸食毒品所使用的工具、材料;联络工具、联络内容等;
毒品鉴定意见。
(四)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1、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判决书、释放证明、假释裁定书;
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材料。
2、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立功说明、检举揭发查证材料;
悔罪认罪的供述或自述供述;
证明容留他人吸毒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材料;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
自首情况说明。
(五)涉嫌罪名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查明有无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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