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共财物罪(剪婚纱)
最近重庆发生一件不大不小的事情,一位准新娘到婚纱店租婚纱,却因为3500元的定金,与店家发生纠纷,怒而用剪刀将店里32件婚纱剪坏,而据店主介绍,这些婚纱进价约6.7万元。
有网友提出,这位准新娘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这种看法是否正确呢?
我们先不急着评判剪婚纱事件,来看一看司法实践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6年10月的某一天,山东聊城的刘某驾驶着自己心爱的小轿车在市内行驶,突然与前方一辆正在倒车的轿车发生刮擦,而倒车司机王某下车与刘某理论,怀疑刘某是酒后驾车,便想拿起手机报警。
刘某立刻锁车逃走,王某穷追不舍,一直追到河边,还掏出手机对刘某拍照,二人发生肢体冲突。
混乱中,刘某将王某的两部手机扔下河。
根据鉴定,这两部手机一部为华为mate8,价值4000元,一部为苹果7p,价值9600元,合计13600元。
2016年11月,刘某与王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付王某财物损失10000元。
2020年,刘某主动投案,聊城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刘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的主要理由:
1、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13600元,属于数额较大,按照刑法275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刘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并且赔偿被害人取得对方谅解,应当从轻处罚,法院判决的刑期处于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适当。
案例二:
2020年6月的某一日,福州某村的杨甲采摘龙眼,认为杨乙堆放的石头影响某采摘,便将石头毁坏了11块,后经鉴定,这些石头价值6804元。
次日,杨甲又毁坏石头60块,价值12491元。
杨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杨甲有其徒刑九个月,同时责令其退赔杨乙损失19295元。
杨甲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杨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三:
2018年6月,骆某趁任某离家之机,雇佣他人将任某居住的北京某区的六间平房拆除,造成任某地上物损失48500元。
后骆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某一日,骆某与任某签订和解协议,骆某一次性赔偿任某地上物损失5万元,任某谅解骆某故意毁坏其财产事出有因(二人原本有房屋产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房屋归任某所有),且骆某向任某真诚表示悔意、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因此任某请求检察机关不再追究骆某的刑事责任。
同日,骆某退赔任某5万元,12月,北京某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骆某不起诉。
以上三个案例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点并不高,5000元以上就可能构成犯罪,将被立案追诉。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生活中很多我们以为的小事,比如与人发生矛盾,将对方的手机、电脑砸毁,将店铺的货物故意损坏等,一旦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很多电视剧中,为了表现夸张情节,安排一些所谓的“高富帅”上演霸道总裁情节,“砸!给我使劲砸!砸了我赔得起!”一些同款大小姐也爱好砸场子,以为这样做很威风,但事实上,这些都是违法行为,而这些剧情,都是脑残剧情,一旦看多了,人就会变傻,干出同样的傻事来。
而法学院出来的人,一般看这种电视剧时,都会默默地在心里计价,顺便量刑。
另外,通过上述三个案例,我们也可以清晰地比较出,积极退赔与不赔偿,是有着较大的量刑差距的,对于一些事出有因、恶性较小、积极主动赔偿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这种轻微行为不起诉,也就是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相应的,对于那些犯罪事实确凿、但拒不赔偿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在刑事判决中,除了判处刑罚处,也会责令退赔。
折腾半天,该赔的还是得赔,而定罪量刑上却没有任何“优惠”,罪与非罪、实刑与缓刑,还是有天渊之别的。
小结:
最后的最后,提醒各位注意,心中常搁一本刑法,做事之前,对照条款过滤一遍,犯错的机率会降低很多的。
冲动是魔鬼,但轻微犯罪行为,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切忌一错再错、死不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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