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座车坐6个人怎么处罚(曝光台丨酒醉驾的后果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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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1日15时17分,张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漯河市区人民东路与京广路口时,被漯河交警召陵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4mg/100ml,张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调查,张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召陵大队依法对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4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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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9日13时左右,姚某明酒后驾驶一辆三轮车行至牡丹江路路段时,被漯河交警郾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1mg/100ml,姚某明属于酒驾。郾城大队依法对姚某明处以罚款1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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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日20时51分许,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KQE***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越野客,由北向南驶至新城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7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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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日15时25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RS***的红色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329-160公里南500米(瓦店镇刘庄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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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8日16时20分许,杨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344国道782公里南1公里(三家店潘庄村)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36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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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8日20时37分许,杨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电动四轮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城路与颍青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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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2日00时17分许,孙某驾驶豫QPW1**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城清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河南路西段(上河城)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28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孙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7.4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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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15时47分许,刘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电动四轮轿车,行驶至南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5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43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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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1日15时21分许,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LW6***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文化路与临颍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7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2分,B2型驾驶证降级,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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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22时35分许,罗某醉酒后(经乙醇检测酒精含量为:255.2mg/100ml),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G7K05号车沿辉县市S22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S229省道宇翔石化南侧时,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至车辆、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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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4日01时16分,常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G***6号小型汽车沿伊川县书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关菜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是:114mg/100ml;2022年1月6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9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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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3日20时37分,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0***X号小型汽车沿伊川县文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原伊川县交通运输执法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是:120mg/100ml;2022年1月6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0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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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3日23时14分,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L***W号小型汽车沿伊川县白沙镇白沙村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绿佳电动车店旁边的胡同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是:102mg/100ml;2022年1月6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6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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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2日23时13分左右,魏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0***C小型汽车,沿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大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莘路平等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2022年1月6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2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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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1日23时37分左右,闫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S***5号小型汽车沿伊川县白沙镇五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沙乡文化路交叉口右转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2022年01月05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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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1日00时22分左右,端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3***T号小型汽车,沿伊川县杜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景艺路红绿灯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2022年01月05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端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6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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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01时01分许,段某宝驾驶豫MDE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崤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崤山路与六峰路交叉口东50米枢纽局门口处碰撞隔离护栏,致段某宝受伤、车辆受损,护栏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段某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1mg/100ml。
三门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1年12月13日予以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4日将段某宝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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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8日19时许,龚某英在虢国路若水苑小区对面一绿豆面饭店里吃饭,期间自己一人喝了五、六瓶崂山牌啤酒。2021年11月28日21时59分许,龚某英到车上取物品,发现停放在“四菜一汤”饭店门前车位上的鄂L5*A86号小型客车位置不正,遂上车驾驶鄂L5*A86号小型客车,在虢国路锦绣家园楼下“四菜一汤”饭店门前处挪车,在挪车过程中,与高某里停放在饭店门前的豫MU00*3号轿车和张某停放的爱玛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龚某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门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1年12月6日予以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4日将龚某英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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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22时14分许,尚某安驾驶豫MPJ9*1号小型客车,沿永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兴街实验小学对面路边处时,车辆追尾碰撞同向前方的潘某驾驶的森地牌二轮电动车(电动车停放在永兴街东侧路边,潘某坐在车上),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尚某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三门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1年12月6日予以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0日将尚某安刑事拘留,12月13日将尚某安取保候审。
20
2022年1月3日21时45分许,山阳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山阳路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时,查获一名饮酒后驾驶人员。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韩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30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据韩某称,当天晚上,他和朋友在一起吃饭,期间喝了一瓶啤酒,由于饭店离家较近,就铤而走险,结果被交警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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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日21时19分许,修武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高村乡周流村附近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沿老斗武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突然右转向周流村驶去,后又驶出周流村且调头驶回老斗武路,形迹可疑。交警见状后,立即上前对驾驶人进行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赵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了解,当天晚上,赵某和朋友一起在家喝酒,结束后就准备开车出门接朋友,想着天色已晚,不会有交警检查,结果还是被交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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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日13时30分许,高新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神州路玉溪路口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时,查获一名涉嫌醉酒驾驶人员。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陈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了解,当天中午,陈某和朋友在一起吃饭时,喝了一些白酒,陈某想着中午交警一般不会开展酒驾查处行动,就侥幸驾车离开,没想到途中就被交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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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2日23时45分许,吴某宇驾驶豫NR05**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城清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河南路西段(上河城)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215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吴某宇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8.29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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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21时40分许,博爱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县城葵城路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时,查获一名涉嫌醉酒驾驶人员。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黄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据黄某称,元旦放假,晚上他和朋友一起聚餐,就喝了一些酒,心想晚上不会有交警检查,没想到被交警查获。
25
2022年1月2日0时7分许,李某峰驾驶豫Q75P**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城清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25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李某峰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7.53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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