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如何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实际计算过程中,复杂程度远不止如此。
经济补偿应当以2008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
1. 劳动合同解除以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时,经济补偿年限只能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也就是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2.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经济补偿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定。
由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以2008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等于分段计算的经济补偿之和。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则如下:
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
4.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主要包括《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而与经济补偿的计算有关的主要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则如下:
1.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注意当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计算方式不同。
2. 下列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人工资。
(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计算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时,月工资并不受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也不月工资过高导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人工资。
具体计算步骤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计算经济补偿时,注意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
2. 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完全包含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如劳动合同法未规定该种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也不会法律依据。所以,如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不存在经济补偿计算的问题。
3.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前述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
4. 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入职用人单位的,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判断该种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2007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法律规定该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则无需再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经济补偿。如2007年12月31日以前有法律规定该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前述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计算2007年12月31日以前经济补偿。
5. 将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与2007年12月31日以前经济补偿相加即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029ipr.com/life/4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