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0(未取得装修装饰资质不会导致装修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2日,卢某(甲方、发包方)与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广州市XX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址:白云区万达广场6楼XX生活馆,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2、施工范围、施工图纸、工艺做法及质量说明(详见附件一)。3、委托方式:半包。4、工程限期为90天,开工日期为2020年10月0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5、工程总造价665300元。五、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合同签订后甲方按下表分期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50%,即332650元;工程按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单,甲方三日内如无异议,即视为同意,予以签字确认,并付清全部工程余款50%,即332650元。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一方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结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2020年12月19日,装修工程完工,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要求卢某某进行验收、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2020年12月22日,卢某向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发出《解除装修合同通知函》,载明: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关资质证明,不具备相关装修资格,正式主张向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解除签订的《广州市XX装饰装修合同》。
双方诉求与答辩
一、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
1.判令卢某向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332650元;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卢某承担。
二、卢某答辩称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关资质,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反诉请求:
1、判令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33060元;
2、判令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案件审理焦点
1、卢某与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广州市XX装饰装修合同》是否有效?
2、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是否应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
判决结果:
1、卢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某某装饰装修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332650元;
2、驳回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卢某的反诉请求。
律师观点
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企业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前置、后置审批目录中并没有装修类,故企业从事装饰装修业务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法无禁止即允许”,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56项,已取消了《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故,本案《广州市XX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广州市XX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
关于本案卢某反诉广州某装饰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支付应当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而本案中,广州某某装饰装修公司与卢某某在涉案合同中仅约定:“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上述约定仅限于乙方提前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并未约定本案中存在的提出终止合同一方有权要求被终止合同一方向其支付违约金。卢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存在其他损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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