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应停事件(回看2021年货拉拉女孩跳车身亡案)
一、深夜“货拉拉”上演生死40秒
2021年2月6日下午15点29分,长沙货车司机周阳春的货拉拉app上弹出了一条订单。
订单内容并不复杂:晚上20点30分,从岳麓区天一美庭帮客户把物品拉到步步高梅溪湖公寓,距离为9公里,客户已经预付了运费39元,平台又另外补贴了12元。
这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单子,由于当时已经临近过年,周阳春的生意有些清淡,所以他也没有在意这一单可能会让他忙到晚上九点多,反正多挣一块是一块吧,说不定到明天就没单了!
周阳春看了看他那湘ADA6557牌照的小面包:车是2020年9月贷款买的,每月还贷3000元,干了一年货拉拉之后他每月能拉一万元上下,除此之外,他还每天上午固定给一家超市拉货,每月也能多几千块收入。
就这样,才一年多他就已经把房子装修的欠款还清了,但手头依然不宽裕:2018年老婆生了二胎工作不稳定,大女儿还在上初一,以后要花钱的地方还有很多。
他深爱着在深圳打工时结识的妻子,他们是2008年认识的,12年来两夫妻患难与共,互相扶持,从一无所有到在长沙买了一套90多平的房子,首付掏空了他们俩的积蓄,还背了将近40万的贷款,连装修钱都是找朋友借的。
搬到长沙以后他把所有的收入都给了老婆,日子也过得并不轻松。
周阳春有点急性子,特别是对于挣钱,他一直觉得干货拉拉这行时间就是金钱,为此还被客户投诉过。
车子还挺新,只开了1.9万多公里,为了省钱,即使是三九寒冬他也不舍得开空调,至于那些开滴滴的在车里装视频监控的行为他更是嗤之以鼻:我的车技够好,犯不着装那东西!
晚上20点38分,周阳春把车开到了指定会合的地点天一美庭,也见到了客户:23岁的姑娘莎莎。
莎莎青春靓丽,打扮入时,身上穿的、脖子上戴的都是名牌,她告诉周阳春:我要搬家,你得等我一会,楼上还有很多东西。
周阳春就这样看着只有1米5出头的莎莎上上下下,下下上上地走了五个来回,每次也搬不了多少东西,最后他终于耐不住性子对莎莎说:“你还剩多少东西,要不给我几块钱,我帮你搬?”
莎莎拒绝了,她坚持要自己搬,于是又搬了10趟,总算把她的全部家当和一只宠物狗全装上了车。
周阳春的心情不太好:本来货拉拉规定司机等待超过40分钟就要可以收费用,但莎莎偏偏在34、5分钟的时候把东西搬完了,于是等待费也泡了汤。
21点14分,周阳春带着莎莎从天一美庭出发了,由于担心到了之后莎莎把家具运下车还会占用很多时间,他中途又问莎莎要不要付点钱,让他帮忙把东西送上去,但莎莎依然拒绝了。
这让周阳春的心情更加烦躁,为了尽快赶到目的地,他自作主张地走了一条远路(根据警方后来调查,该远路多0.5公里,但少4个红绿灯,约可节约时间4分钟)。
周阳春只顾着专心开车赶路,却没有注意到敏感的莎莎自己拿出了手机,并不时提醒他偏航了,而心中有气的他不满地说:“绕路不会多收费,为了你这三十几块钱,搞了这么久!”
为了赶时间,周阳春这个老司机处处算计躲红绿灯,甚至从类似于马路牙子的人行平台上穿了过去,剧烈的颠簸可能吓到了莎莎。
当面包车开到林语路曲苑路口时,莎莎第三次告诉周阳春:你的车偏航了。
根据监控显示,这时是21点29分55秒。
周阳春没有作声,而此时的莎莎已经呈现出高度紧张,没有系安全带的她把头探出了车窗,并要求周阳春停车,但他也没有立即停车,而是轻点了刹车并打开双闪,此时的车速约为33公里/小时。
就在此时,莎莎双手握住车窗的下沿,整个人从车里跳了出去!跳车之前,她对周阳春说了一句“停车咯。”
周阳春彻底傻了:好好的人怎么就跳车了呢?他急忙停车并下车查看,发现莎莎头部着地,血流如注并已经昏迷,这时是21点30分34秒。
也就是说,从莎莎第三次警告偏航到她跳车昏迷,中间只过去了40秒。
周阳春立即拨打了120和110,并将莎莎送到湖南航天医院抢救,但莎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月10日去世。
事件发生以后,网络上,特别是微博上铺天盖地地充满了对周阳春的口诛笔伐,有些“键盘侠”、“真相帝”们在没有看到完整的警情通报之前就主观地认定是周阳春对女孩图谋不轨导致女孩跳车身亡。
因为这样的事情不是没有发生过:2018年5月,21岁的空姐李某乘坐滴滴时遭到人面兽心的司机骚扰,最后因反抗而惨遭杀害。
不妨想象一下这些关键词:深夜、灯光昏暗的小路、男女共处一车厢、跳车身亡……好家伙,都可以写一篇犯罪小说了!
指责、谩骂、人肉……这让周阳春及其家人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就算发出一两句辩解,也立即被“死无对证,司机一定在说谎”之类的滚滚口水淹没。
连带着周阳春背后的货拉拉,一时之间也成了千夫所指,众矢之的,2月9日,货拉拉方面由老总亲自带队来到长沙,经过十多天的沟通和协商,到23日终于与莎莎的家人达成谅解,赔偿了女孩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二、司机的悲情与无奈
就在货拉拉公司与女方家人达成谅解的这一天,做完笔录后已经被放回家,在家过完春节的周阳春在事发17天后被长沙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并于3月3日被检察院批捕。
3月4日,长沙市警方发布对货拉拉女孩跳车身亡的警情通报,其中明确指出:经勘查,女方与司机二人的衣物均没有拉扯痕迹,女方的指甲里没有司机DNA。也就是说,二人在事发前没有身体接触。
而且路上的监控显示车辆一直在行驶过程中,莎莎跳车前也没有打110,司机总不可能一边开车一边非礼女乘客,还阻止她报警吧?
这样,针对周阳春及其家人的“问候”才渐渐地消停下来。
2021年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法院的判决公布之后,不少人为周阳春抱不平,因为当时周阳春面临着不仅是两难,而且是几难的处境:
第一种:当女孩打算跳车时周阳春出手阻拦,但没有拦住,莎莎依然跳车死亡。照这种情况,两人的衣服肯定会有拉扯痕迹,因为女方死亡,周阳春“图谋不轨致女孩死亡”的罪名坐实;
第二种:为了避免没有拦住女孩导致对方跳车死亡的结局,周阳春全力阻拦,莎莎认为司机图谋不轨,于是激烈反抗导致跳车死亡,指甲内留下了周的DNA;
于是警方可能会认为司机强奸未遂导致女方死亡,这种结果明显比第一种更加惨烈。
第三种:周阳春紧急停车并抱住女方阻止对方跳车,然后女方下车后报警控告司机企图强奸,由于车内未装监控,司机百口莫辩,成为媒体集中声讨的对象;
那么问题来了,请问司机如果不是不能对女孩之死负责,他到底应该怎么办才能做到对女孩之死不负责?
还有细心的网友认真研究了警方的警情通报,认为这份警情通报客观上是尊重事实的,但细节上仍有一些地方值得推敲。
比如通报中多次指称周阳春偏航的路线灯光昏暗,行人不多,车流稀少,因此有可能增强女孩心中的不安全感。
而事实上这条路旁边一条路就是主干道,路上还有很多企业、派出所、消防站等,周阳春驾车行驶的过程被企业门口的摄像头拍得一清二楚。
比如通报中又指称当周阳春发现莎莎已将身体探出车窗时“未采用言语或行动制止,仅轻点刹车并打开双闪”。
问题在于前面已经分析过了,周阳春如果与女孩发生肢体接触就会导致时期更复杂,那么刹车并打开双闪应该是大部分司机正常的反应。
至于一开始有人质疑为什么周阳春不按照推荐路线行驶,实际上货拉拉不像滴滴,是没有固定路线的,绕路不会扣钱。莎莎之所以几次提醒周阳春偏航的问题,就是因为面包车行驶的路线与她手机上百度导航推荐的路线不符。
从女孩第三次抱怨偏航到女孩跳车中间只有40秒,而且她当真是说跳就跳了,大部分人可能都想不到她会跳车,这样的事情遇到了只能说除了超人都没辙。
又比如警情通报提到,当莎莎第三次提醒周阳春已经偏航时,周阳春未予理睬。不过细看地图就可以发现,从莎莎跳车的地方再往前开400米转弯就是长沙市的主干道东方红中路,之后就没有小路了。
可惜的是周阳春没有对莎莎进行解释,莎莎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400米,说实在话也就是一两分钟的事情,但对莎莎来说,这一两分钟时间再也没有到来。
野蛮驾驶,态度粗鲁,应该说是周阳春所犯的最大的错误,如果坐在车上的是个糙汉子,本来是没什么关系的。
一个是对社会经历得太多导致麻木,一个是对社会经历得太少造成敏感。如果周阳春能够多一些耐心和莎莎沟通,如果莎莎能够换位思考货拉拉司机的艰辛和不易,这样的悲剧本来完全可以避免。
我们看到,莎莎是个普通人:有些贪小便宜、胆小、神经质、也不是很考虑别人的感受,在其他人身上或多或少地也有这些问题;
但货拉拉司机也是普通人:他们争分夺秒,可能不仅是为了抢下一单,也可能是为了回家多陪陪孩子,或者说回家吃顿热饭,再简单点,多休息几分钟,仅此而已。
我们能假设很多种“如果”,但“如果”把自己放在当时当场,可能很多人都和周阳春一样束手无策。
法院认为周阳春有罪的判决中是这样写的:
“周阳春作为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因其先行行为引发的危险防止义务,其过失行为与XXX的坠车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里就涉及到了两个义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因其先行行为引发的危险防止义务”。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是容易理解的,就比如说一个乘客上车之后,你首先得确保车门车窗是关好的,安全带是可靠的,如果发现他没有系安全带,那么你还有责任提醒他把安全带系好。
但这里夹杂了一个特殊因素,就是对方自己的危险行为。履行完安全保障义务之后,司机没有办法阻止乘客自己把安全带解开,把车门打开,然后自己跳下车。
换句话说,本案中导致乘客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乘客自己跳车的危险行为,而不是司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因其先行行为引发的危险防止义务”,主要是指周阳春因为自身的恶劣态度引发乘客心理恐慌后,应当采取紧急制动等方式以避免乘客跳车死亡。
这一点似乎也有些强人所难了,话说回来,当司机发现乘客突然把身体探出车窗之后,如果急刹车更容易引发严重后果,这是驾驶员的常识。
无论对谁,包括对法官和警察来说,个人所承担的“义务”都应当是有边界的,而且不能无限扩大他人的义务。
当驾驶员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虽尽力履行义务却依然不能阻止乘客跳车死亡的结果时,不应当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
三、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
周阳春被判一缓一的结果公布之后,在微博和其他网络平台上形成了差异较大的两种论调。
有人认为量刑过重:并举出在案件侦办、审理、判决过程中的一些瑕疵,试图证明本案判决的不合理性。
从责任定性来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性质上有很大区别,可能会给周阳春孩子未来的人生造成重大影响。
有人认为判决合理甚至过轻:反正车里没有监控,女孩跳车死亡依然有很大疑点!周阳春说不定还有其他更恶劣的情节。
还有人把这一案件和彭宇案提出来比较,说彭宇案中扶不扶摔倒的老人自己还有得选,而货拉拉案中对方跳不跳车完全没得选啊!
更不要提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疑罪从无”,如果说未阻止乘客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话,那就不是“疑罪从有”,而是“无罪从有”了。
对于周阳春案,另一个频繁被引用的案例是发生在2012年11月的“陈雷”(化名)案。
话说当时徐州男青年“陈雷”拦了一辆出租车,要的姐将自己拉到某工地,结果车到中途发现预定道路在施工,出租车必须绕路。
的姐对“陈雷”说:绕路可以,得加钱,遭到“陈雷”拒绝后她突然加速驶向不明方向,并掏出手机给别人打电话。
吓蒙了的“陈雷”以为的姐是要把他带去“大哥”那里挨揍,在多次要求的姐停车而对方置若罔闻后跳车摔成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陈雷”在明知跳车危险的情况下依然跳车导致受重伤,对自己的损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而的姐未告知乘客是往回开导致乘客受惊跳车,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判决的姐赔偿“陈雷”各种损失2万余元。
这是不是就等于说:20几岁的大男人应该知道跳车会导致严重后果,而周阳春案中23岁的大姑娘就可以不知道跳车会导致严重后果呢?
如果说“陈雷”的跳车是情有可原的话,另一个案例就更有些无厘头了。
2017年7月,金华一女乘客搭乘滴滴之后感觉头晕,遂怀疑驾驶员在车中放了迷药,在车子已经开出500多米之后突然打开车门跳下车。
司机吓出一身冷汗之后赶紧停车,那个跳车的女乘客也算运气好,居然没有大碍,跑过来对司机说:“我怀疑你车里有迷药!”
一脸懵逼的司机随后报警:这是公司的车,不会真的有人在车里放了什么东西吧?经警方检查,未在车内发现任何迷药或者违禁药品。
但奇葩的是,第二天司机却接到了公司的电话,原来该女乘客在朋友圈公布了他的车牌号,并“揭发”说:小心黑车司机放迷药!
估计被搞出心理阴影的司机以后接单等乘客上车后都会拿出晕车药:老板,不管晕不晕车,先吃两颗!
这还算好的,2019年1月,长春某女生在搭乘滴滴去机场路上因为犯困怀疑自己被下药,遂拿出水果刀挟持司机要求其停车,在争执中司机颈部被划伤。
司机报警后长春警方:……
要注意的是,因为该女生才读大一,最后警方对她免于追究,不仅给了他1500元的路费,还派警车送她去了机场。
这是不是就等于说:即使她已经年满18岁,但因为“读大一”年纪小,就可以不知道持刀挟持他人的严重后果,就可以不仅没有被拘留,还白拿了警方1500元钱呢?
可是退一步想,如果司机认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所以采取更加激烈的举动,甚至伤害该女生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呢?这后果谁来承担?
如果说这个社会本来就存在一些人与人之间关于“讹”与“被讹”的不信任的话,货拉拉女孩跳车死亡案件无疑激化了这样一个原先还潜藏在表面之下的矛盾。
“货拉拉”事件发生后,在滴滴和货拉拉司机圈中立即引起了巨大反响:“车在路上开,锅从天上来”,简直是防不胜防嘛!
有夸张者,在自己驾驶座的后面贴了一张橙色纸条,写道:
快了、慢了、颠了、晕了、冷了、热了、来不及了、身体不舒服了、意见、建议、路线,任何状况——讲。好讲话(系安全带)。
还有人贴出一张白纸,上书:我看右边的镜子并不是看你——多多理解,谢谢合作!
在有的地方,滴滴司机们已经主动成立了一个内部信息交流群,把自己曾经见识过的奇葩乘客公布出来,提醒其他同行不要上当吃亏。
又有一个冷笑话说:一滴滴司机在路上提醒同行“哎哥们,别拉单身的女乘客啊”,对方回“大哥,你以前干过啊?”滴滴司机回“诶呦别提了,那女乘客在跳车之前,我开的是奔驰……”
周阳春案宣判之后,滴滴司机、货拉拉司机们要怎么办呢?除了安装视频记录,难道要拒载单身女乘客?还是把车门把手、车窗按键上锁?
以及,当和乘车的乘客(无论男女)发生意见分歧时,主动提出:对不起,你的要求我满足不了,请你下车,投诉请便。或者干脆自己下车先报警为妙?
在网络和自媒体空前发达,一个案件的结果十分钟可以传遍全国的时代,司法者除了公正审理案件,依法做出判决以外,也应该看到一个判决背后的社会成本。
这一点已有前车之鉴:在彭宇案判决后的十多年间,案件的结果给“碰瓷”者提供了新思路,给犹豫者提供了借口,给热心助人者泼了凉水。
“信任”这种东西,一旦被摧垮之后是很难重建的,彭宇案影响的是有能力助人者和需要帮助者之间的信任,而货拉拉案的影响面可能更广。
以后,法律对于那些动不动就以“跳车”为理由要挟滴滴司机、出租司机,甚至要挟公交司机、火车司机的当然可以进行制裁。
但这无助于降低善意一方的社会成本:因为讹人的只要拉下车窗,说一句“我要跳车了!”或许司机们就得乖乖就范——判一缓一不是闹着玩的,不仅饭碗砸了,还会殃及子孙后代。
讹人者就算讹不成,大不了就说“我不跳了。”没有任何额外成本。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古人之言不可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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