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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孩红衣事件真相(重庆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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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市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廖建斌通报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渝北区法院副院长郑永红通报渝北法院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五个涉黑案例和五个涉恶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从事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以开展汽车贷款业务为幌子多次进行“套路贷”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全市法院认真组织学习两高两部近期下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精准打击新兴行业领域黑恶势力。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新兴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律政策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打击黑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非法放贷、网络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的经验做法。同时,继续发挥扫黑除恶审判业务专家库、专门合议庭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全市刑事法官执法办案能力和法律政策水平。

据悉,全市法院建立健全了工作台帐、沟通协调、督导检查、线索移送反馈、判决结果通报、司法建议、深挖“保护伞”等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在审理黑恶案件过程中,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22条,摸排发现并及时移送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50条。

重庆法院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重庆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1、被告人成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5年9月,被告人成果、黄吉远、王兴涛三人共谋,先后组建“演员”厅子、“魅影”厅子带陪酒妹,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及回兴工业园区的KTV等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服务。成果、黄吉远、王兵等人先后纠集、吸纳被告人唐海钟、李月、洪杰、杨秀峰、郭鹏等二十余人,以及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失学失业人员,逐步形成以成果为组织、领导者,黄吉远、王兴涛、唐海钟为积极参加者,李月、洪杰、曹怀栋、曹怀良、郭鹏、费东、杨秀峰、杨松、陈光旭、王兵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实施犯罪活动,成果、黄吉远、王兴涛购置了大批长砍刀、钢管、金属甩棍、胶棒、“辣椒水”、气枪等工具,存放于部分组织成员共同居住的租赁房内及汽车内。成果组建了“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微信群,黄吉远组建了“有难同当”微信群,群成员均为组织成员,利用微信群发布聚会娱乐、斗殴、为他人助势等信息。成果等人制定了组织纪律,规定组织成员不得吸毒、不得内讧、不得吃里扒外、未经领导者同意不得在外斗殴、要听领导者安排。领导者或层级较高的组织成员对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进行公开责骂、棒打臀部甚至开除出组织等惩罚。

该组织通过向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开设赌场、贩卖毒品或接受请托为他人助势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钱财达2170000元。成果等人使用该经费租赁房屋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为组织成员发放生活费用,召集组织成员聚会、娱乐,安排部分组织成员到渝北区观音洞水库工作,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资助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组织成员藏匿,为被司法机关抓获的组织成员上账,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及供成果等人日常消费,以此笼络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

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成果等人因向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个人纠纷以及介入他人纠纷,在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回兴工业园区、中央公园、江北国际机场等地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5人轻微伤,并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贩卖毒品、为他人助势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在中央公园、江北国际机场的聚众斗殴中,成果等人携带了数把砍刀、一支气枪,斗殴对方也携带砍刀、钢管、汽油燃烧瓶、自制镰刀,双方采取持刀砍击、开枪射击、投掷汽油燃烧瓶及驾车撞人、碾压拖行等手段,实施大规模斗殴。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当地社区居民、经营者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对被告人成果、黄吉远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十七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成果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黄吉远等十三名被告人并处五万至三十万不等的罚金。并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2170000元予以追缴。

2、被告人唐均伟等恶势力团伙案

2015年底至2017年2月,被告人唐均伟、李逢情纠集被告人陈杨、杨长龙、肖中刚、龙强、骆强、蒋宏、杨功文、龙云、杨杰、于文杰、张义志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地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唐均伟、李逢情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唐均伟、李逢情等人通过为赌场工作人员发工资、年底聚餐发红包、垫付医疗费用、召集聚会和娱乐消费、提供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等手段,不断发展壮大恶势力团伙势力。为便于联络,肖中刚为唐均伟等人办理了手机短号。该恶势力团伙还建立了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发布赌场排班情况,发消息邀约群成员安排打架斗殴、打砸经营场所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后安排成员躲避。唐均伟、李逢情还多次要求团伙成员要互相帮忙,壮大声势。

唐均伟、李逢情等恶势力团伙在大足区人民医院、龙岗街道、棠香街道等地,实施了1次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5次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四人轻伤;打砸他人赌场、在酒吧随意殴打保安及群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4次寻衅滋事,致一人轻伤、八人轻微伤。该团伙还在大足区高坪镇、中敖镇、龙岗街道等地开设赌场,唐均伟、李逢情非法抽头渔利70余万元。其中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以及对何志彬故意伤害案中,唐均伟等人采取驾车冲撞,持刀追砍、捅刺等方式,致被害人何志彬急性大失血死亡。该团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大足地区形成恶劣影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对被告人唐均伟、李逢情、蒋宏等三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唐俊伟、李逢情并处二十万、十万罚金。

3、被告人蒙贵宾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7年7月,被告人蒙贵宾纠集王黎等人,后经人介绍接收孟森、陈鹏、李熙平等人一同在赌场放哨,并共同居住在蒙贵宾的租赁房,后陆续吸收黄超、郭松林、曹佳伟、廖伟良、徐春、江泽伟、王黎、蒲艺萌、郑钰凡、胡凯等为组织成员。蒙贵宾将在长寿城区没有住所的成员先后安排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居住,并提供生活费,组织上述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该组织迅速纠集较多组织成员参与或到场造势。蒙贵宾为组织成员准备了大量作案刀具、口罩、手套,集中统一存放保管,并形成了不吸毒、不惹事、不怕事、打架要打赢、组织成员之间要团结、不能闹矛盾等组织纪律,逐渐形成以蒙贵宾为组织、领导者,廖伟良、李熙平、孟森、黄超为积极参加者,徐春、郭松林、王黎、曹佳伟、蒲艺萌、郑钰凡、江泽伟、胡凯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为赌场放哨、放高利贷、敲诈勒索、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持械聚众斗殴、持械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蒙贵宾将上述获利用于向参与放哨、放高利贷、聚众造势等案件的成员支付工资,支付组织成员的日常生活费、房租、购买作案工具、娱乐消费,以及为被羁押的成员到看守所上账等,以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寿城区及新市街道等地有组织地实施了每次斗殴双方总人数均达20人的3次大规模持械聚众斗殴;3次持械寻衅滋事和1次敲诈勒索;以暴力、胁迫为基础,采取滋扰恐吓、造势摆场、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进入多家赌场放哨、放高利贷,插手他人经济纠纷或充当地下执法队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该区域形成重大影响,致使该区域的多名受害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严重破坏该区域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对蒙贵宾等十一名被告人判处十七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蒙贵宾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罚金一万元。

4、被告人王存志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

2017年2月至11月,王存志等人成立聚盛万公司,后来多次变换公司名称及办公地点,以快车服务公司等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汽车贷款业务。在此期间,王存志等人通过散发广告单以及在互联网微信群、QQ群上向社会虚假宣传“低利息、放款快、不扣车”,寻找急需资金或贷款资质较差的客户作为犯罪对象,同时以支付贷款金额5%的介绍费等优厚条件,吸引社会中介、熟人为其招揽客户。王存志等以开展汽车贷款业务为幌子,在办理车贷业务时,由专门人员负责“谈单”,诱使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汽车质押合同、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并当场转账发放不高于贷款合同金额50%的款项,剩余部分由财务人员单方面扣除贷款金额35%左右的后期管理费、风险担保金等费用后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向被害人口头承诺只要不违约即可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该费用,或者以已经放款履约为由,胁迫被害人同意扣除上述费用。同时,王存志等人以为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的名义,索取车辆备用钥匙,便于后续扣车。

为索取更多财物,王存志等人在合同签订并发放贷款后,随即安排多人到被害人家中“考察”,以扣车相要挟,以被害人资质不够或材料不全为由,采取滋扰、纠缠等方式向被害人随意索要“考察费”、“协调费”、“辛苦费”、“加班费”等钱财。为达到非法占有事先扣除的风险担保金、后期管理费等费用的目的,王存志等人采用不将合同材料交给被害人、不告知被害人还款账号和还款时间、不接听被害人电话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导致被害人无法按约还款,进而肆意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再以违约、扣车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全额还款,并按日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被害人为赎回被扣车辆或避免支付高额违约金,被迫全额还款。若被害人拒绝全额还款,被扣车辆则被强制变卖。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王存志等人纠结在一起,以开展汽车贷款业务为幌子,多次进行“套路贷”敲诈勒索,共计敲诈了107名被害人,涉案金额4312257元,逐渐形成了以王存志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存志、景建林等二十一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万至二万不等的罚金。

5、被告人彭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共谋成立万兴公司从事追债活动。被告人彭军占公司股份40%,被告人杨正文、秦国光各占公司股份30%。公司设法务部、外勤部、人事部、后勤部等。彭军为总经理,管理公司全部事务,包括招揽业务、公司运营、资金支配、策划、指挥、组织追债等。杨正文、秦国光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安排、实施追债等。被告人刘朝忠为法务部部长,主要负责收集债务人信息、寻找债务人等。被告人邹庆为外勤部部长,负责在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的安排下,管理、安排其他外勤人员或者直接参与追债。公司通过网络,先后招募大批身材高大、强壮的年轻男子,制定了严密的组织纪律和行政管理、岗位职责、考勤、财务、奖惩等规章制度,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的安排和调动。彭军要求外勤人员尊称其为“师傅”。无业务时,公司搞训练、站军姿,统一住宿、着装、短发等。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彭军为组织、领导者,秦国光、杨正文、刘朝忠、邹庆为积极参加者,王磊、刘嘉俊、杨德彪、陈虹宇、王威、陈利均、来显锐、沈兴羿、何春雷、伍春杰、周杨、王长平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开设网页及口头宣扬等方式宣传追债业务。为实施追债活动,该组织购买了车辆、GPS跟踪器、甩棍等工具,通过签订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清收委托代理合同等方式造成合法债权的假象,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找到债务人,由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带领邹庆、王磊等外勤人员,统一着装、统一行动,利用人数和体能优势,采取强行将债务人带至指定地点要求还债。如不能还债或不能达成还债协议,上述人员将债务人限制在宾馆、茶楼、家中等地,并看守、跟随债务人,或者到债务人公司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或者以债务人家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强行索债,在追债过程中还实施强行处置债务人的财物、敲诈勒索“辛苦费”等行为。该组织先后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方式暴力索债三十余次,并获得高额的前期代理费用与后期代理佣金。该组织有偿为他人拆迁提供安保服务,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插手经济纠纷和拆迁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攫取暴利,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698万余元。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利益,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渝北区、江北区等地具有较大影响,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判处被告人彭军有期徒刑十六年,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八千元至五千不等的罚金。

6、被告人陈陶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陶与何垒纠集莫晓静、刘鑫等八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以未经工商注册的“众鑫贷款公司”名义,共同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以强立债权、虚增债务等方式,肆意认定违约并进行催债。在催债的过程中,陈陶等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被害人,采取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逐渐形成了以陈陶、何垒为首要分子,莫晓静、刘鑫为重要成员,其余六人为组织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人员固定,分工明确,通过制造虚高借款、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单方造成违约以及“甩单平账”等,并恶意讨债等一系列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其间,陈陶与一名被害人签订金额2万元的借款合同。在向被害人全额转帐后,陈陶当场以收取手续费为借口,哄骗被害人取现1万元返还。几日后,陈陶拿出签订合同及转账2万元的录像和照片为证据,要求被害人按照2万元的金额还款付息。被害人无法偿还时则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威胁,强迫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通过不断重复上述行为,陈陶等人将最初的2万元债务虚增至18万元,并对被害人通过电话“轰炸”、上门威胁、人身伤害、非法拘禁等方式,以索债之名行勒索之实,使被害人陷于极大的精神压力和人身威胁恐惧之中。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共计诈骗被害人199417元、敲诈勒索被害人共计13000元,非法拘禁被害人七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判处被告人陈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九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至一万不等的罚金。

7、被告人徐飞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6年10月起,被告人徐飞伙同周利华,先后纠集罗玉波、程袁祥、曹杰等十余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江津城区、油溪镇、吴滩镇、德感街道等地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徐飞、周利华为组织者、领导者,程袁祥、罗玉波、曹杰为积极参加者,黄宇、戴佳雨、赵宇航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程袁祥建立名称为“黑家军”的QQ群对部分组织成员进行管理。该组织规定“打砸赌场时不能伤人和抢钱、小弟要听大哥招呼、打架要一起上不要怂”等纪律,对违反纪律者实施开除。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对赌场股东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非法控制江津城区、油溪镇等地的违法赌博活动,从中获利20余万元,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组织开支。为了该组织的管理和发展壮大,被告人徐飞于2017年7月为大部分组织成员出资打造了钢管刀20余把,购买迷彩服10余件用于统一服装,安排部分组织成员在宾馆住宿便于统一行动,为组织成员提供交通工具,在作案前后给予经济奖励。被告人周利华协调关系并指使组织成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徐飞、周利华还给组织成员提供经济帮助和日常消费资金,巩固其组织、领导者的地位。为扩大本组织影响、打压其他组织,徐飞、周利华组织、领导程袁祥、罗玉波、曹杰等人实施2次开设赌场犯罪,并持砍刀、钢管、关公刀、棒球棒等作案工具,实施了5次敲诈勒索犯罪、5次寻衅滋事犯罪、3次聚众斗殴犯罪、3次故意伤害犯罪、7次一般违法行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到江津区个别学校招募在校学生参加,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判处被告人徐飞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伍万元、罚金拾贰万伍仟元,判处被告人周利华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罚金九万八千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判处其余被告人十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八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8、被告人魏鑫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魏鑫、李成钱纠集彭铁全、袁海、张磊、向均、肖吉海、周成雨、陈政宇、周勉礼、彭赶生、王国俊、陈摇、祁家林、曾磊、王海庄、周玮灿等人,通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方式,有组织的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魏鑫、李成钱为首,彭铁全、袁海、张磊、向均等人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了扩大势力、方便管理、树立名声后获取经济利益,魏鑫、李成钱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储备砍刀、为部分成员租房集中住宿等方式,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实施冲击工地阻挠施工、帮人站场等“软暴力”违法行为,树立社会影响,社会上称魏鑫、李成钱团伙为“大兴社”。

2017年6月至12月,魏鑫、李成钱等人,携带砍刀、棍棒等工具,在开州区汉丰街道、郭家镇实施聚众斗殴2次,致四人轻微伤;持匕首、砖头在文峰街道实施故意伤害他人1次,致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持匕首、砍刀在开州区“九加网咖”、文峰街道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两次,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魏鑫、李成钱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判处被告人魏鑫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其中两名被告人并处四千元、五千元的罚金。

9、被告人邓强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0年以来,在被告人邓强实际控制下,展亮公司、卡乐公司、胜丰公司、君睿达公司、强帮公司和万拓公司开展货箱制造、货车销售和挂靠运输等业务。经营过程中,部分挂靠车主出现拖欠费用现象,邓强委托他人从车主处收车,索要拖欠费用。2015年年底,邓强伙同钟贵艮,成立依附于公司的 “职业收车队”,专门为公司收车。2016年以来,邓强公司开始通过低首付的手段吸引车主购车挂靠,同时在合同中设立对车主极为不利的条款,通过挪用或不交保险费等方式制造条件让车主违约,再根据定位分组“追回”车辆,最后另行变卖或勒索,逐渐形成了“签订陷阱合同—放任或制造条件让车主违约—收车—变卖或勒索”的固定模式。

为完成上述犯罪行为,邓强以高额提成诱使钟贵艮等人拉拢其他人员,形成较为固定的“收车组”;以高额提成诱使销售人员熊伟等人积极销售“回收车辆”;以报销医药费、给予“慰问”和“补偿”等方式,鼓励凌世荣等人对上门的维权车主大打出手。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以邓强为首,钟贵艮、凌世荣为骨干成员,刘斌、蒋波等为其他积极参加者,周德平、张阳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邓强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邓强在强制收车过程中长期备有甩棍、电棒等工具,多采取安排人员直接将车开走,或利用人多势众采取拖、拉、拽等暴力手段强行将车开走等方式。收车成功后,邓强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与车主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在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迫使车主在缴纳所欠费用外,还需缴纳高额的收车费、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对不配合的车主直接采取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对车主进行驱赶。

邓强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车主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在与邓强公司具有车辆挂靠关系的1700余辆货车车主这一群体中具有重大影响,同时也对重庆市巴南区渝南汽车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大破坏。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判处邓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判处钟贵艮等21名被告人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邓强等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并处罚金五百二十万元;对钟贵艮及其余部分被告人并处三百一十万元至十万不等的罚金。

10、被告人陈祥瑞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被告人陈祥瑞、文杰、余航、刘波、刘菁柱、叶鹏、刘俊楠等人于2014年、2015年相互结识,后经常在一起上网、骑摩托车或打架斗殴等。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祥瑞等人在重庆市巴南区、北部新区、渝中区、沙坪坝区等多地实施盗窃,盗窃所得大部分由陈祥瑞支配,供众人日常生活、玩乐开支或用于购买打架所用工具,少部分由陈祥瑞分给团伙成员,逐渐形成了以陈祥瑞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

2017年4月15日,陈祥瑞纠集集团成员在渝中区日月光广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打架视频在网络上曝光后,因陈祥瑞等多人身穿红色卫衣,社会人员遂称陈祥瑞等人为“红衣帮”。2017年以来,“红衣帮”成员在渝中区较场口日月光广场、巴南区民主新村皮草城、江北区鎏嘉码头等地,携带砍刀、棍棒等作案工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以及多人轻微伤。该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等罪名,判处陈祥瑞、刘菁柱等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刘菁柱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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