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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可以由民法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通俗来说,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可以归民法调整的行为。

例如,张三借钱给朋友的行为,会使张三和朋友之间产生借贷关系,张三在商场购买衣服的行为,会使张三和商场产生买卖关系,张三撞倒路人的行为,会使张三和路人产生侵权关系,这些关系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能够产生可以由法律调整的关系的行为,即是民事法律行为。举两个反例,张三说好请李四吃饭却爽约了,李四无法要求张三赔偿,因此请客吃饭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老王在恋爱期间屡次劈腿,其女友不能依法请求赔偿,因此渣男行为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要受民法约束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有区别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完成意思表示即可,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完成外,还以意思表示的内容及形式的合法为要件。成立只涉及当事人的意思问题,成立与否完全看当事人是否完成了相应的意思,与国家意志无关,而生效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生效,反之则不生效。

例如,张三到商场购买价值10万元的游戏卡,购买行为自张三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时成立,但由于张三是未满8周岁的无行为能力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因此这个购买行为不生效,应当恢复原状,退钱退卡。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只要完全具备法定的诸生效要件,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具有可履行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的义务,将承担法定或者约定的责任,比如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者无效在行为成立时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最终结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生效的,即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有效,最终确定无效的,则确定的自始无效。例如,15周岁的张三去商场购买价值10万元的游戏卡,由于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该购买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由张三的监护人来作出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监护人追认的,该购买行为有效,监护人拒绝的,该购买行为无效,应当恢复原状,退钱退卡。

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要受民法约束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欠缺某些法定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质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此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自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

由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只有表意人和受领人至少,外人无从得知,因此国家不能主动干预,是否行使撤销权留给当事人决定,法院、仲裁机构采取“不告不理”的立场,不主动依职权撤销该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一经撤销即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

《民法典》中规定了四种法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即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要受民法约束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当然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因此遭到国家法律的否定,不仅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且当事人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国家可以主动干预,法院、仲裁机构不用当事人请求即可主动依职权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无效因素,并可以主动确定行为无效。同时,不限于行为的当事人,任何厉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其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自始、绝对无效。

我国民法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主要有五种,即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内容违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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