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智深典型事件(水浒释法)
引言
从文学角度看,《水浒传》是四大古典名著之一,长篇白话章回体小说的典范;从历史角度看,《水浒传》是一部伟大的现实主义作品,有着“史诗般的广阔”;从法治角度看,《水浒传》是一部“违法犯罪百科全书”,书中很多故事足以作为现代法治教育的典型案例。
作者将从法治角度出发,运用现代法治理念和法律体系,分析《水浒传》中的违法犯罪案例,达到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之目的。今天的题目是“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放在今天该如何定罪判刑?”
案情简介
鲁达,渭州人,曾任渭州经略府提辖。
某年某月某日,鲁达在渭州某酒楼偶遇金翠莲父女,得知金翠莲被郑屠倚仗权势强娶为妾,后被郑屠之妻赶出家门,郑屠向金父追要彩礼,逼迫金氏父女卖唱还钱。鲁达抱打不平,放走金氏父女,一人到状元桥郑屠肉铺买肉,故意刁难并激怒郑屠,双方发生打斗。
打斗过程中,郑屠手持剔骨尖刀行凶,鲁达以赤手空拳应对,以一脚踢中郑屠小腹,三拳分别打在郑屠鼻子、眼眶、太阳穴上,导致郑屠倒地死亡。郑屠死亡后,鲁达出逃,现已逮捕归案。
现公诉方向提出诉讼,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各方展开激烈争论。
争论焦点一:鲁达拳打镇关西,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挑拨?
❶辩护方意见:正当防卫
辩护方认为:鲁达拳打镇关西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什么是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五个要件:
1、有不法侵害发生(不是凭空想象);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非侵害进行前,或已经完成);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并非毫无限制);
4、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保护非法权益);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是第三人)。
鲁达拳打镇关西,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方认为:鲁达属于正当防卫。在双方冲突中,郑屠首先拿出凶器,刺向鲁达,对鲁达进行不法侵害,鲁达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对郑屠进行反击,将郑屠踢倒在地,并进行拳击,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❷陪审员意见:防卫过当
陪审员提出质疑:鲁达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什么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陪审团认为:鲁达身强力壮,武艺高强,而郑屠只是一个屠户,不会武艺,明显处于下风,并且鲁达一脚将郑屠踢倒在地后,凶器已脱离郑屠控制,郑屠对鲁达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鲁达仍继续对郑屠施加伤害,下手过重,将其打死,正说明鲁达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防卫的正当性,可以减轻处罚。
❸辩护方意见:防卫过当
针对陪审员意见,辩护律师进一步提出两个观点:
1、鲁达拳打镇关西,不属于防卫过当。
郑屠被鲁达踢倒后,郑屠并未被完全制服,仍有可能站起来继续实施危害行为,鲁达将郑屠压制在身下,对郑屠施以重拳,是一个持续行为,仍属正当防卫范畴,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2、鲁达拳打镇关西,符合“无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很明显,郑屠手持尖刀刺向鲁达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鲁达为保自身安全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郑屠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无限正当防卫”的初衷,就是考虑到在现实中很难要求被害人在正当防卫时精确掌控防卫的“必要限度”,为制止严重暴力犯罪,允许造成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
❹公诉方意见:防卫挑拨
公诉方认为:鲁达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挑拨。
什么是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指嫌疑人以挑拨、寻衅等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表面看,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是掩盖在防卫外衣下的故意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也就是故意性。
(2)客观上有挑拨、挑衅他人的语言、行动,也就是挑衅性。
(3)行为人有预谋,经过事先谋划才付诸实施,并非一时兴起,也就是预谋性。
公诉方分析了鲁达拳打镇关西的详细过程。
鲁达粗中有细,知道不能无缘无故就把郑屠暴打一顿,于是做了周密谋划,实施一系列挑拨行为:
(1)打着大种经略相公的名义买肉,一定要老板郑屠亲自切;
(2)先要十斤瘦肉,切成肉丁,一点肥肉都不许有;
(3)再要十斤肥肉,切成肉丁,一点瘦肉都不许有;
(4)还要十斤寸骨,切成肉丁,一点肉都不许有;
(5)郑屠开玩笑说鲁达“消遣”自己,鲁达将两包肉丁劈头盖脸扔到郑屠头上。
整个过程中,郑屠意识到鲁达来意不善,有意刁难,服务态度一直很好,但鲁达步步紧逼,郑屠最后还是忍耐不住,被成功激怒,拿了一把剔骨尖刀,要跟鲁达开战。郑屠右手持凶器,左手来揪鲁达,鲁达早有准备,就势按住郑屠的左手,一脚踢中郑屠小腹,只一脚就把对方踢倒在地,不等郑屠起来,便抢身坐在郑屠身上,左右开弓,重拳出击,打的郑屠毫无还手之力,三两下把郑屠打死。
回顾鲁达拳打镇关西的整个过程,鲁达的寻衅行为具有“故意性、挑衅性、预谋性”,完全符合防卫挑拨的三个特征,因此构成防卫挑拨,属于故意犯罪,不成立正当防卫。
❺法官意见:互相斗殴行为,否定正当防卫
法官综合各方意见,并根据案情,没有采纳任何一方意见,而是给出了自己的判断:鲁达拳打镇关西,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亦不构成防卫挑拨,而属于互殴行为,否定正当防卫。
什么是互殴行为?
互殴,亦称为互相斗殴,是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一个罪名。
《唐律疏议》规定,“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斗殴本质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唐律斗讼篇》指出:“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
现行《刑法》同样规定,“两人互相斗殴,视后果分别定罪”。
由此可见,互相斗殴的双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因此都构成犯罪,各自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古今法律规定如出一辙,精神一致。
互殴与正当防卫之间存在对立关系:互殴可以否定防卫,而防卫则需要排除互殴。也就是说,如果认定双方行为属于互相斗殴,则任何一方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反之,如果认定其中一方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就不能同时认定双方行为属于互相斗殴。
具体而言,在互相对打中,先动手的一方一般属于侵害方,后动手的一方属于防卫方,但是如果后动手的一方具有事先斗殴的意图,其反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后动手的一方事先没有斗殴意图,其反击行为是没有准备的即时行为,则可以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
法官同样分析了鲁达拳打镇关西的详细过程,郑屠是先动手一方,鲁达是后动手一方,但他的挑衅行为表明具有明显的事先斗殴意图,因此后来的拳打镇关西不属于正当防卫,两人属于互殴。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互殴并不完全排除防卫。如果一方停止或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称“互殴防卫”,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种情形:
1、一方已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逃跑,另一方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
2、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很明显,鲁达与郑屠的互殴行为并未出现两种情形,因此不构成“互殴防卫”。
争论焦点二:鲁达拳打镇关西,涉嫌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在否定正当防卫后,各方产生新的争论焦点:鲁达打死镇关西,该如何定罪?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❶辩护方意见:鲁达拳打镇关西,属于故意伤害
什么是故意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需要符合客观、主观两个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不包括仅在头脑中想象、策划,或者仅使用语言攻击,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
2、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存在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不需要行为人事先对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有明确认识和追求,任何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故意伤害致死的,属结果加重犯,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能够预见行为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辩护方认为:鲁达对郑屠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虽然出手过重造成郑屠死亡,对造成郑屠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但并非故意杀人,而属于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
❷公诉方意见:鲁达拳打镇关西,属于故意杀人
什么是故意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1、客观方面: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不是“扎小人”、诅咒等迷信行为。
2、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希望,是直接故意;放任,是间接故意。
公诉方认为:鲁达虽然没有杀害郑屠的事前直接故意,但在击打郑屠的过程中,拳头打中了太阳穴等要害部位,击打强度很大,而且当鲁达发现郑屠只有出气、没有进气,生命陷入危险状态时,仅仅停止了击打行为,没有及时有效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郑屠死去,符合间接故意杀人。
❸法官意见:鲁达拳打镇关西,属于故意伤害致死。
法官支持辩护方意见,认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故应意还是过失。对行为是否故意的判断,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案发原因、作案工具、行凶手段、击打部位、击打强度、行为人是否有节制、作案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间的关系等进行认定。
法官对鲁达拳打镇关西一案进行了情景再现:
1、客观方面,鲁达的伤害行为导致郑屠死亡,与郑屠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2、主观方面,鲁达拳打郑屠是出于义愤教训对方,出一口气,打击一下“镇关西”的嚣张气焰,事前没有打死郑屠的故意,未料出手过重打死郑屠。事后,鲁达的心理活动很清楚:“俺只望痛打这厮一顿,不想三拳真个打死了他。”说明鲁达在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失心态,并非故意。
3、鲁达与郑屠素无仇怨,没有杀害郑屠的动机,他没有特意选择偏僻场所,乘郑屠不备突然将其杀害,而是选择在大街这种公共场合公开挑衅,激怒郑屠,双方互相斗殴,引得群众围观,而且殴打过程只是使用拳头,并未使用任何凶器,这些情况足以说明鲁达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鲁达的行为并非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宜,但其故意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郑屠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案件情节和刑法规定,法官做出最终判决:鲁达与郑屠的打斗属于互殴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对行为结果负责。由于郑屠已经死亡,不再承担刑事责任;鲁达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参考资料:《水浒传》、《唐律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029ipr.com/read/216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