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美容店(福州汽车美容店焚尸案开庭)
9月3日,华商报记者从死者郑剑飞亲属处证实,当日下午3时20分,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福州男子被杀焚尸民事赔偿案件,未当庭宣判。
>>>案发12年未侦破
汽车美容店里学徒工遭残害焚尸
12年前,18岁男子郑剑飞,受雇在被告郑某夫妇的汽车美容店里学徒,由于汽车美容店管理混乱,不幸惨遭凶手杀害并焚尸,该案至今没有侦破。
案发后,福州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毛某;2010年4月6日,一审法院福州市中院判决毛某死缓;福建省高院在复核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福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2012年4月28日,对毛某作出不起诉。
2019年12月13日,毛某提供给华商报记者自证清白的手书材料,“我没有杀害郑剑飞,我经常梦到郑剑飞,我希望福建警方能找到真凶,彻底还我一个清白。”
“杀害我儿子的真凶目前仍未找到,但并不影响我们亲属向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9月3日,被害人母亲贺定容向华商报记者表示:“之所以选择对儿子遇害的汽车美容店店主郑某夫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是认为雇主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贺定容介绍,2008年8月20日开始,儿子郑剑飞受雇佣到郑某夫妇汽车美容店做学徒,白天工作,晚上居住在阁楼上,顺便照看店铺。
2009年3月29日凌晨,儿子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背部,导致双侧血气胸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再被焚尸。
>>>雇主夫妇居住店里
案发是否听到搏斗声闻到血腥味
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及证人证言,两被告对阁楼厨房的防盗门长期不上锁且仓库中存储汽油等易燃物,而侵害人正是通过厨房防盗门翻到阁楼处将郑剑飞杀害并焚尸。
此外,案发时,被告雇主夫妇就居住在汽车美容店,居住处与阁楼用简单易燃隔板隔离,疑犯行凶时与郑剑飞有搏斗、郑剑飞大量失血有巨大血腥味、凶手清理现场冲水拖地等,按照社会大众一般常识,两被告完全可以听到并知悉阁楼发生事宜,然而其却未履行任何救助义务或实施安全保障措施(如及时报警等),反而破坏现场、且在警察到场后隐瞒事实,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取证,以至于该案至今未被侦破。
>>>民事索赔80万
涉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
民事索赔方面,贺定容要求郑某夫妇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具体涉及儿子死亡补偿金426400元,丧葬费44476元,交通费3600元,误工费21270元,住宿费4254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
9月3日下午,贺定容委托的周兆成律师向华商报记者证实,“我们向法院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两被告——汽车美容店店主郑某夫妇向原告赔偿包括郑剑飞被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
>>>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防盗门长期不上锁且存储汽油等
周兆成表示,汽车美容店郑某夫妇在郑剑飞被害事件及原告诉权中存在重大过错。
“两被告有义务保障其向郑剑飞提供的阁楼住处符合一般安全标准,但防盗门长期不上锁且仓库中存储汽油等易燃物,两被告显然未尽该义务而为侵害人施加侵害提供了必要条件。”
周兆成表示:“郑剑飞是两被告员工,且郑剑飞受害地属于两被告控制的密闭空间,两被告对郑剑飞具有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两被告明知郑剑飞被侵害而不作为,导致郑剑飞死亡。”
两被告故意向警察隐瞒事实并破坏现场,导致执法人员错过最佳取证时机而无法取证,案件至今未被侦破,原告无法找到明确的侵害人以诉权。
>>>晚年生活无法保障
母亲痛失爱子成失独老人诉权无门
周兆成表示:“两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失去唯一爱子,成为失独老人,且诉权无门,晚年生活失去保障,给原告的物质和精神造成了重大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周兆成指出,原告之子郑剑飞12年前为被告看店铺,属于在为被告提供劳务。“原告提起诉讼,合情合理合法!我们希望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刑案同意重新鉴定
“警方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侦查”
对于刑事案件,周兆成透露,“我也可以证明福州警方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侦查,在我们提交上述申请后,福州警方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我沟通,并且明确表示可以同意重新鉴定,目前正在走相关程序。”
周兆成表示:“我们还是希望福州警方能够早日破案,缉拿真凶,让死者可以安息!”
9月3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几次联系汽车美容店老板郑某夫妇,对方接通电话以打错电话为由,不愿面对媒体的采访。
3日下午6时,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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