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商业保险(律师解读)
作者:麦兜 更新时间:2024-11-28 11:00:10 阅读 426
作者:@深圳张宗保律师
日期: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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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21年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所有新保和续保的新能源汽车的保险业务都会按照这两份条款进行。
新能源车专属商业险的行文结构与传统机动车商业险相同,均分成了总则、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通用条款、附加险以及释义七个章节,其中新能源车专属商业险的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通用条款与传统机动车商业险相同,车损险和附加险略有差异。
为表述方便,上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下简称:《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问题一:《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含有哪些主险和附加险险种?
(一)主险包括三个独立的险种:
1、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
2、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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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险包括13个独立的险种:
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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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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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9、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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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2、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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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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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法律含义分别是什么?
(一)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法律含义: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地区)行驶,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 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 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二)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的法律含义:
是指因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的法律含义:
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体内 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问题三:主险之一【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的是哪些设备?理赔条件是什么?免赔情形有哪些?损失赔款如何计算?
(一)【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所涵盖的设备,包括:
1、车身;
2、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
3、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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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理赔条件为: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 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 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免赔情形包括如下情形:
A.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A)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有以下行为:
(B)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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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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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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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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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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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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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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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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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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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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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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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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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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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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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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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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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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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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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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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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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损失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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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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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主险之二【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针对的汽车使用行为包括哪些?理赔条件是什么?免赔情形有哪些?损失赔款如何计算?
(一)【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针对的汽车使用行为包括如下情形:
(二)【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条件如下: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 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三)【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赔情形包括如下情形:
A.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A)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有如下行为:
(B)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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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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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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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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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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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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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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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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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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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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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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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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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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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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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 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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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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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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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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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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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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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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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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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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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损失赔款如何计算?
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 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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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 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 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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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主险之三【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针对的汽车使用行为包括哪些?理赔条件是什么?免赔情形有哪些?损失赔款如何计算?
(一)【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针对的汽车使用行为包括如下情形:
(二)【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理赔条件如下: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免赔情形包括如下情形:
A.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A)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有如下行为:
(B)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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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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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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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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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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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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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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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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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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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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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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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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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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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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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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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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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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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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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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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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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损失赔款如何计算?
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 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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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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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关于附加险的一些问题
1、附加险能否独立投保?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2、关于【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赔?
A.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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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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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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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有哪些保险额度可以选?
2000 元
5000 元
10000 元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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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需要配套哪些主险?
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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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赔?
1、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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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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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天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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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道路救援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1、单程 50 公里以内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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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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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轮胎充气、更换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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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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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关于一些重要的词语的定义
新能源汽车
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 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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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 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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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划痕
仅发生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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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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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
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新能源汽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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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关于参考折旧系数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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