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处罚扣分标准2020(公路超载)
本文选自《中国公路》杂志2022年第2期
文/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孙卫 赵冰馨 王明
超载,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早在2000年1月,原交通部就出台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针对货运车辆制定了具体的超限标准,使我国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原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在全国部署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设立了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2007年底,原交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部署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三年计划,治超工作进入长效治理阶段。
2017年,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开展了新一轮治超行动,至此,治超工作步入常态化、制度化阶段……
20年来,通过多方不懈努力,治超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新形势下却仍旧面临着不少问题。2021年12月18日,湖北省鄂州市大广高速花湖互通D匝道(跨空匝道桥梁)发生侧翻事故,虽然事故原因还有待权威部门的最终认定,但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回应事故原因时表示,事发时,坠落的大货车载重198吨,约为桥梁限重的4倍,属超载车辆。这一事件的发生,使得超载问题再一次跃入公众视野、引发了公众热议。
其实,类似的严重超载事件并不鲜见。2020年8月,浙江省舟山市高速公路收费站查获了一辆超载货车。通过对舟山跨海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地的实地调研,笔者所在的调查小组发现了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治超管理体系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结合当前治超工作所面临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调查小组通过对调研情况的深入分析和思考,尝试为治超工作提出了一些政策方面的建议。
事件回顾
2020年8月16日20时36分,浙江省舟山收费站接到举报称,有大吨位超限车辆进入。经查,这辆超限大货车的车牌号为黑AN**98,8轴车,实测吨位为188.57吨,是舟山有史以来被查获的最重超限车辆,超限比例高达284.84%。
经收费系统查询,这辆大货车于2020年8月11日0时,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南站驶入高速公路。由于该车车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舟山市公路局同意后,以该局的名义于2020年8月27日发公函至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驾驶员岳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处以罚款20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该车同时涉及非法改装,另案处理。
经调查小组调查发现,这辆吨位188.57吨的超载货车在长达近2000公里的执法路段竟然一路畅通,无一入口将其拦截,管理漏洞之大令人惊诧;其次,货车超限超载严重,被拦下之后竟还想钻空子继续上路行驶;再次,相较于这些超载车辆对途经道路、桥梁所造成的破坏,以及给其他车辆带来的行车风险,处罚力度之轻,同样令人吃惊。
问题分析
尽管政府主管部门加大治超力度,使得高速公路超载问题有了一定改善,但仍难以彻底消除,我国的高速公路治超工作仍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
入口治超基础设施不完善
高速公路的入口比较窄,基本上是按照车道数量布置的,客、货车混检,且电子监控系统和设备检测相对滞后,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并不具备安装称重设备的能力,多数重点道路无法检测过往货运车辆是否超载,入口检测可能会形成严重的治超漏洞。
以此次调研的舟山跨海大桥超载运输检测站为例,该站的入口处采用静态称重设备,允许重量上限是150吨,但是有些超限车辆却远远超过上限值。目前,我国现有的动态衡器称重误差较大,测量结果存在很大异议。另外,非标准运输大件不可切割,物流公司会选择车轴数量少的货车来运输大吨位非标准大件,以赚取暴利。由于取消了出口计重收费,那些已经在入口过秤的车辆便有机会规避行政处罚,钻执法管理体系漏洞。入口称重检测看似从源头控制了货车超限超载现象,但实则无法有效管控道路中段及出口可能存在的超载现象。
超限超载违法成本过低
依旧以舟山收费站查获的超载货车为例,该货车若成功运送188吨货物行驶1950公里,其利润可高达30万元,而被惩罚的成本仅为2000元罚款、扣6分。
据相关部门介绍,若超载货车由路政拦下,其面临的行政处罚为超载1吨罚款500元,上限3万元;若超载货车由公安交警拦下,其面临的行政处罚为罚款最高3000元,扣6分。由此可见,当前治超处罚条例上限调整侧重罚分而非罚款。很显然,相较于货车获得的超载利润而言,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过低。
非法改装车大行其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为了获取超额利润,不考虑货车的设计标准是否达标,一味选择马力足、装载多的货车。
某些汽车制造企业和改装修理厂为了打开销路,迎合车辆超载的运输需求,把额定载重几十吨的普通货车,非法改装成载重百吨的“巨无霸”,伪造车辆具体质量参数,并提供后续“维护”服务,帮助改装车辆顺利通过年检。舟山收费站超载货车案例便存在非法改装问题,干扰了正常的治超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
全国家缺少相应的高速公路治超执法条例及法律法规,虽然各省出台的地方性通行政策多达200余项,但高速公路入口处却缺少可执行的有效惩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为此,路政执法人员无法拦截高速公路上的超载车辆,也得不到交警信息系统中相关路牌、行车的详细信息,这就导致不法分子有了可以利用的漏洞。此外,交警作为治超的中坚力量,虽然具有执法权,但惩罚措施过轻,也无权在高速上拦截、管控超载车辆。
另外,目前针对惩处超载车辆的地方性法规无统一规定,即便查获了超载车辆,鉴于车辆隶属于不同省份或地区,交通部门也很难实现协同处置,反而造成“地方不保护主义”,即只能处罚当地超限车辆,却让外地超限车辆畅通无阻。
政策建议
为减少安全隐患,防范并化解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高速公路应实现“精准治超、联合执法、严惩超载”,逐步形成货主“不敢装”、车主“不敢超”、司机“不敢跑”的管控局面,有效遏制高速公路超载行为。
设置精准称重系统 提升入口治超效率
我国公路自动衡器多采用“累计轴载荷,得到车辆总质量”的轴计量技术,存在“测不准”问题。目前,因为测量不准已引发多起计量纠纷,加剧了社会矛盾。
因此,ETC车道急需推广称重精准的设备,从而形成不停车收费的治超一体化体系。2019年,由陕西四维衡器科技公司开发的“整车模组动态称重技术”通过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技成果鉴定。
该技术具有动态称重一致性和准确性,将以该技术做支撑的精准计量“治超系统”安装在入口处,便可实现自由流站前预检称重;安装在出口处,便可与ETC系统无缝衔接,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可以控制出入口、封闭管理的特点,全面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提高入口治超效率。
建立互联互通网络 实现路警联勤联动
相关部门应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资源共享、全网沟通。加快推进电子监控网络平台建设进程,在超载超限行为频繁发生的重点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不停车检测的动态监测技术设备,实现24小时无人值守、无间隙执法。经检测系统确认为合法车辆的,将自动抬杆放行;经检测系统确认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将禁止发卡、抬杆,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如超限车辆卸货后再次称重符合荷载吨位,收费站发卡系统会即时更新程序,完成该车的发卡操作。
另外,政府相关部门还应适当赋予路政、交警更多执法权利,充分发挥警路联动执法的合力和优势。
追溯超限超载源头 严查涉嫌违法车辆
在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方面,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采取执法人员驻点、联合巡查、引导源头装载单位安装技术监控设备等方式,及时掌握其制造、装载、运输计划,加强货运源头单位监管,规范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
同时,各地政府要制定货运源头管理办法,开展货物装载源头排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场出站前应一律称重。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安装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对超限超载源头严格实施治超违法信息的抄告,建立“黑名单”及“一超四罚”等制度,及时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外地属地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员、运输公司、源头装载企业进行处罚。
严处超限超载车辆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路政执法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加大对超载货车的惩罚力度。建议我国尽快出台相应的《高速公路治超执法条例》,也可以考虑运用经济手段开展治理。如,采用分级处罚制度,设置不同的超重区间,每一区间对应不同的罚款额度,超重越多罚金越大,并将其非法运输所得的金额全部没收,使超载运输无利可图。
此外,执法部门应将严重超载、避站绕行、恶意冲卡等严重违法行为记入驾驶员档案。对于拒不改正或行为恶劣的车主,可禁止其从事运输业务或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增加超载运输成本。
有关部门还应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把不按照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及时通报给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即从生产环节入手,加强对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管理,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问题,杜绝非法改装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建立信用治超体系 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相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同时,呼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归集共享、信用应用和诚信宣传,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诚实守信氛围。
建立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大格局。对源头企业强化信用监管,突出“以用促建”,着力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治机制。从源头遏制超限超载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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