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分析)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分析(含全国最新数据)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对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解读。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公司剥夺股东查阅或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侵害股东知情权产生的纠纷。
信息披露机制失效,股东权利便如暗夜远洋触礁的船,眼空四海,猜疑不断。
自2010年以来,全国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纠纷达13767余例,尤其在2013年之后,该类纠纷的数量呈直线上升之势。
我们对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解读,意在指出纠纷的成因,并结合社会现状及趋势,指出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应如何有效的预防或应对该类纠纷。
载舟覆舟,皆为水。
一、数据
通过大数据整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与地域分布主要如下:
二、解读
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一种。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就是股东权。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赋予了多种股东权利,如分配股息红利权、股份转让过户、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权利。
股东的所有权利,可以用自益权和共益权区分,这是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日本、韩国、我国内地及台湾均采用。
自益权是股东为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包括股权转让、新股认购、分红、分配剩余财产等。
共益权是股东为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包括股东会表决权、查阅章程、账簿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等权利。
股东知情权,既体现股东的个人利益,又体现公司的集体利益,兼具自益权和共益权的两种属性。
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的方式进行,所以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的查阅权,也因此知情权不仅单单了解公司有关的信息,而且包含对公司进行检查监督的作用。
知情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但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发挥其存在的作用。
三、本质
股东行使知情权,往往是从产生纠纷后发起的。我们相信,这并不是股东行使法律权利的积极表现,而是股东权利被压制的无奈之举。
我们在《股东必知|小股东“开除”大股东的方式和条件》文章中分析过小股东、大股东的相对概念。
小股东被大股东排挤、限制,是诱发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原始因素。
决定入股一家公司之前,因为没有对议事规则、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完整有效的约定,加上后续公司发展中,夹杂着“都是自己人”的情谊得过且过,最终导致股东纠纷后茫然失措,根本找不到有效的争议解决路径,只能提起诉讼,知情权此时才成为股东权利受限时最好的选择,因为除了打知情权,不掌握打任何其他诉讼的证据材料,所以无奈。
股东知情权诉讼,是股东纠纷内部救济机制失效,争议白热化的主要表现。
四、热点
结合公司法规定及司法实践,股东知情权在行使过程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明确。
① 股东知情权能否通过章程或决议取消或限制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固有权利,从公司的立场看,即使股东要求查阅记录和账簿的行为总是被视为敌对的威胁行为,也不能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予以取消或限制。
② 股东知情权能否无限制使用
不受约束的查阅公司记录和账簿的权利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负担,而且可能发生股东权利滥用,故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受到以下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适当目的”限制③ 哪些情形说明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
股东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公司根据以下情形可以判断股东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股东有向他人通报公司信息查阅公司账簿的股东三年前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向他人提供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④ 股东行使知情权能否复制会计账簿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也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辅助进行,不能复制。
⑤ 瑕疵出资股东是否有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基于股东身份产生,在无特别约定前提下,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身份,故不影响行使股东知情权。
五、现状
股东知情权的条款,基于维护股东权利,尤其是小股东权利而生,加上诉讼几乎可以忽略的举证责任,往往成为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张牌,其诉请也较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法院支持股东查账的诉请后,如果公司继续不配合,即使通过强制执行实现查账目的,也耗费了股东和公司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严重破坏公司人合性基础。
诉讼的世界寸土必争,商业的世界不论输赢。
我们更应该从商业行为的角度衡量,股东纠纷的诉讼里,利益大于对错,不关输赢。与其他民事诉讼不同,股东之间的诉讼是维护股东利益的路径, 要把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从平衡股东利益的角度设计化解股东争议的路径。
但现实中,只要进入诉讼程序,多数已经忘了诉讼的意义和目的,到最后只是为了官司而打官司,忘记股东最初最终的核心都是「利益」,而这也是商业行为的意义。
觉得有启发,转给朋友们,关于股东争议的讨论,欢迎留言。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029ipr.com/law/10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