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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中取证和举证的实务经验分享_徐维民律师)

行政诉讼中举证和举证的实务经验分享_徐维民律师

目 录

(一) 立案前,收集证据的方式

1.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 通过其他有关单位调取证据。

3. 主动向有关单位收集证据。

4. 寻找人证。

(二)立案时,举证的注意细节

1. 证人证言不建议在立案的时候就提交给法院,防止证人可能被干扰。

2. 现场立案时,要求法院立案庭出具收据。

3.邮寄立案时,注意保留邮寄证明。

4.立案时,提交的证据一般是复制件,防止原件被毁损、灭失,庭审时,需要准备证据的原件供法庭质证。

【摘要】行政诉讼实务中,案件在立案前,可能证据不够充分,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就去立案,一方面可能面临无法立案的情况,另外一方面可能打草惊蛇,导致被告有所警觉和采取对应措施,可能导致最终败诉。所以任何案件在立案之前,都需要提前审查自身的证据能够达到支持诉讼请求的目的,如果现有证据可能无法支持自身的诉讼请求,那么就很有必要在立案前进行收集证据。关于举证问题,个人经验如下。

(一)立案前,收集证据的方式

1.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法释〔2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21〕5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做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做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做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房屋被强制拆除了,但是当事人不清楚被谁强制拆除了,此时,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向政府申请涉及征收当事人房屋的有关材料,核实具体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然后可以推定这些行政机关为被告。

2. 通过其他有关单位调取证据。

(1)例如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强拆案件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报警,通过公安机关来帮忙调查强拆主体。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 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警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职责,征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房屋发生被强拆的情况,可以指导当事人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到现场调查核实强拆主体的身份、依据等。

实务中,如果公安机关依法出警后,没有依法阻止违法强拆行为,可以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通过诉讼的方式,拿到公安机关出警的现场视频、调查结果等,也可以在立案后,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出警的现场视频、调查结果等。

(2)例如房产证、土地证遗失,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第九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查询申请书;(二) 查询目的的说明;(三) 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第一百条规定,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和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因此,实务中,如果当事人的房产证、土地证、承包经营权证丢失或者灭失的,当事人可以到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阅、复制以及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3)例如立案前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公民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例如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提起诉讼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1.公民身份证明;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的死亡证明;3.近亲属关系证明等。对于其中的公民死亡证明和近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在立案前提前准备,而公民的死亡证明和近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申请开证明。

(4)例如立案前当事人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承包土地证明等。

例如:农村的开荒地、自留地在遇到政府征收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没有土地开荒证明、承包证等土地使用权证明,如果开荒地、自留地的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对政府征收行为不服,其若想提起行政诉讼,需要证明其是开荒地或者自留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实务中,房屋权属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承包土地证明可以向村民所在地的村委会开具。

3. 主动向有关单位收集证据。

例如在房屋征收案件中,当事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但是当事人不清楚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可以找征收单位沟通房屋被强制强拆事宜,当事人在沟通过程中可以录像、录音,如果征收单位在沟通过程中对房屋强拆事宜进行过辩解、承认等,并没有否认其组织实施了强拆的事实,那么相应的沟通录像、录音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 寻找人证。

例如:强拆案件中,可以寻找当时在场的人员提供人证,比如可以让周边邻居出具房屋建设、使用证明,地上物权属证明,土地实际使用者证明。

(二)立案时,举证的注意细节

1. 证人证言不建议在立案的时候就提交给法院,防止证人可能被干扰。

2. 现场立案时,要求法院立案庭出具收据。

法释[2002]21号《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邮寄立案时,注意保留邮寄证明。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另外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邮寄立案后,法院要是在收到起诉材料后7日内,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4.立案时,提交的证据一般是复制件,防止原件被毁损、灭失,庭审时,需要准备证据的原件供法庭质证。

……

以上内容是个人结合法律规定和个人办案经验而形成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若有不当之处,还请各位在留言处批评、指正。

作者:徐维民

2021年11月18日

行政诉讼中取证和举证的实务经验分享_徐维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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