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立案后原告怎么收集证据_徐维民律师)
行政诉讼立案后原告怎么收集证据
徐维民律师
目录
(一)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1.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前提。
2.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期限和具体要求。
(二)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1.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期限规定。
2.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3. 法院审查鉴定书的要点。
(三)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1. 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
2. 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和要求。
(四)申请法院勘验现场
1. 申请法院勘验现场的期限。
2.现场勘验的规定。
(五)申请证人出庭
1. 申请证人出庭的期限。
2.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3. 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4. 证人不出庭,提交书面证言的法定条件。
5. 尽量选举无密切关系的证人出庭作证。
摘要:在行政诉讼起诉过程中,可能出现有些证据原件不在当事人手中的情况,但是自身又无法调取;在赔偿案件中,原告可能存在有些财产损失价值无法估算;可能存在有些证据随时可能面临消失的风险。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
(一)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1.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前提。
根据法释[2002]21号《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2.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期限和具体要求。
根据法释[2002]21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另外法释[2002]2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释〔2018〕1号《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1.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期限规定。
法释[2002]21号《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法释[2002]21号《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3. 法院审查鉴定书的要点。
法释[2002]21号《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鉴定的内容; (二)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鉴定的过程;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 前款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三)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1. 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 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和要求。
根据法释[2002]2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改成了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 法院保全证据的方式。
根据法释[2002]21号《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四)申请法院勘验现场
1. 申请法院勘验现场的期限。
根据法释[2002]21号《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此,申请法院勘验现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
2.现场勘验的规定。
根据法释[2002]21号《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五)申请证人出庭
1. 申请证人出庭的期限。
根据法释[2002]21号《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2.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根据法释[2002]21号《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四十二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 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法释[2002]21号《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4. 证人不出庭,提交书面证言的法定条件。
根据法释[2002]21号《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实务中,需要出庭作证而未能出庭作证的证人,若其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只提交书面证言,其书面证言一般不会被认可,除非对方认可等特殊情况。
5. 尽量选举无密切关系的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法释[2002]21号《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作者:徐维民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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