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19岁男爱上39岁离异女)
【案情简介】
广东韶关,19岁的00后男子余某,对39岁的离异女子刘某一见钟情。
然而,女子刘某,对这个小自己20岁的小男人,明显不“感冒”,多次对男子余某表示其不接受“姐弟恋”,劝他不要“闹”。
数次表白被拒绝后,男子余某向其朋友李某,倾诉了他的烦恼。
李某知道后,受电视剧里的情节启发,给男子余某出主意,称给女子刘某制造一场被打劫的场景,然后余某关键时刻出现,“英雄救美”赶跑劫匪,从而赢得芳心,抱得美人归。
男子余某表示同意,说干就干,两人经过一番谋划,决定由李某冒充“劫匪”,男子余某扮演“英雄”。
事发当天,男子余某按计划送女子刘某回家,当到刘某家门口时,李某从暗处猛地窜出,持刀将女子刘某逼进屋内,抢走了她手上的戒指。
然而此时,意外发生了,当李某转身,男子余某还没来得及按“剧本”出手、“英雄救美”时,女子刘某突然拿起一个花瓶,向李某头上使劲砸去,李某当即被砸得鲜血直流,倒地不起。
事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
(案例来源,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头条号官网。)
【周律师看法】
对于本案,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和处理,争议较大。
不以抢劫钱财为目的“假抢劫”,真实施,是抢劫吗?而女子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砸伤“劫匪”,致其重伤,又该怎么办,医疗费等该由谁承担?
一、有人认为,本案不以抢劫钱财、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不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不应构成抢劫罪。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要求主客观相一致。本案中,李某和男子余某商量假“抢劫案”,给男子余某制造“英雄救美”的机会,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钱财。
而男子余某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方式追求女子刘某,虽然不道德,但不违法,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因此,本案的抢劫罪,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依法不能成立。
对于这种观点,周律师认为,是错误的。
二、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除了财产权,还侵犯了人身权,本案男子余某和李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规定,依法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它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还侵犯了其人身安全。
本案中,男子余某和李某二人经过谋划,抢劫女子刘某,其目的虽然不是钱财,只是为了营造被“抢劫”的场景,给男子余某“英雄救美”,追求她制造机会。
但是,其实施时,女子刘某是不知情的,客观上,这种场景,给她的人身安全,是造成了危害的,客观上严重侵犯了她的人身权。
因此,两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依法构成抢劫罪。
事实上,这种惊吓,给人精神上带来的伤害,是比较严重的,胆小,或者有心脏病等其他疾病的人,甚至可能会被吓死。
司法实践中,扮鬼吓死人的案例,各国都存在。
所以,本案男子余某和李某的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
法律是为上层建筑服务的,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工具。
本案中两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制止和给予打击。
另外,本案还触发了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中,从重处罚的情节,即入户抢劫。本案构成入户抢劫。
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入户抢劫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最后,本案男子余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本案中,女子刘某用花瓶砸伤李某,致其重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如前所述,本案男子余某和李某的行为,被定性为了抢劫犯罪,那么,女子刘某的行为,则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实施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即无限防卫情形,本案中,女子刘某面临的是抢劫犯罪,其依法具有无限防卫权,即使因其防卫行为,造成李某死亡,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自然的,女子刘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自然也不需要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李某被砸伤的经济损失,应由李某自己和男子余某两人共同承担。
四、有网友提出疑问,本案男子余某,扮演的是“英雄”角色,没有动手抢劫,为什么最后却与“劫匪”同罪?
本案从法院的判决结果看,男子余某不但也被以抢劫罪判了刑,而且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比直接动手抢劫的“劫匪”李某,还多判了6个月,这是为何?
其实,本案李某犯抢劫罪,是和男子余某共同谋划的,二人属共同犯罪。
本案中,男子余某虽然没有直接动手抢劫,但是,只是分工不同,也是两人计划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本案中,男子余某追求女子刘某,遭到拒绝后,为了赢得其芳心,在女子刘某心中塑造威猛高大的男子汉形象,让李某冒充劫匪,持刀抢劫女子刘某,而自己扮演英雄,打算关键时刻出现,救她于危难之际,从而抱得美人归。
但是,殊不知女子刘某却没有按“剧本”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是真抢劫,在男子余某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情况下,果断出手,砸伤了“劫匪”李某。
这整个过程,都是男子余某和李某共同谋划和实施的,二人只是分工不同,但都属犯罪,是共同犯罪。
所以,男子余某,毫无意外地,也成为了抢劫犯罪的被告人。
在共同犯罪中,男子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时,两人共同构成入户抢劫,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这也是为何最后两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10年的原因。
最后,年仅19岁的小伙子,爱上了大其20岁的离异大妈,这本就不合常理,遭到拒绝,应在情理之中。
但是,本案男子余某却不死心,反而深陷其中,难以自拔,学电视剧情节,设计“英雄救美”,意图套路别人。
最后,被套住的,是自己的人生,相信十年的监狱生活,足够他后悔的了。
只能说,不懂法,真可怕!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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