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法律讲堂)
我在悟空问答回答正当防卫的问题时,总有人在纠结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对坏人防卫还要规定防卫尺度?这个规定合理吗?而且,在与坏人搏击的时候,本身的安危可能都是自顾不暇,还得小心千万别打死坏人,这岂不是投鼠忌器吗?明朝的朱棣是怎么造反成功的?还不是因为朱允炆反复叮嘱各位大将打仗的时候千万别伤着朱棣,莫让他背上“杀叔叔”的罪名啊!以史为鉴,我们在与歹徒搏斗的时候还这样岂不是助长了犯罪?
首先,我讲一下什么是“无限防卫”?无限防卫即特殊防卫权,即防卫人在面对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时,进行防卫可以不计后果,即便造成行凶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很多人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是错误的,如果坏人打算杀人、抢劫、强奸或者其他暴力犯罪,法律是完全允许你不限尺度的防卫的,并没有要求一边与坏人搏击一边还得考虑不能伤了对方。这个顾虑是完全不存在的。
但是,在面对普通的犯罪行为时(即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人虽可以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超过防卫的限度。
这里的限度指的就是必须采取与侵害程度相当的防卫尺度!
这里就有人质疑了——什么叫做必须与侵害程度相当啊?对方打我一拳,我就只能回一拳,对方捅我一刀,我才能捅回去,那还是相当于我是被动挨打的啊!我如何才能预判对方会对我造成多大的伤害呢?难道事先还得采访一下行凶者,问问对方今天是打算如何行凶?是要动刀啊?还是动枪啊?
这个地方其实不能做那么机械的理解,这里所说的犯罪程度其实就是以常识来作为判断基础。换言之,大部分的防卫通过事后的还原是能看出有没有超过防卫限度的!
举例:在街头上遇到混混挑衅,混混调戏你的女朋友,出言不逊,你进行制止后,混混不服向你挥拳打来,你恰好身上有带水果刀,毫不犹豫掏出水果刀刺向混混,结果将混混当场捅死!
请问,你的防卫是否超过了防卫限度?
答案:当然超过了!这个其实凭借常识就能判断的出来,混混虽然动手在先,但是并不存在伤你性命的故意,而你掏出刀子捅向对方显然能造成的伤害大于对方所施加的伤害。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的正当防卫不好判定的案例!
这主要源于“人命关天”的理念,不仅深入普通老百姓的心,公检法也均有此概念!因此,对于很多在法理上确实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由于闹出了人命,公检法还是偏向于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少部分特殊的案情,有待执法机关的业务水平提高,另外最高院也下文准备细化正当防卫的认定,将正当防卫细节化、具体化,这样可以确保公检法在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时有法可依,依法断案。
接下来,就得重点谈谈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个“防卫过当”,为什么要求对普通的犯罪行为需要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防卫的问题了!
我们首先来设想一个问题,假如法律规定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但凡是看到犯罪,出于见义勇为的心理也好,出于自己被迫防卫也好,总之,只有有犯罪发生,就可以没有任何限度的对犯罪进行制止!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随便打,打死活该!
那么,这个社会会怎样?
有人说,这不是挺好的嘛!那肯定所有的犯罪人都成了过街老鼠,这个社会的犯罪现象一定非常少!
其实错了!
要知道,我们的社会是由野蛮向文明的进化,在古时候,所谓的行走江湖的大侠,不就是看到“为非作歹”的恶人,便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嘛,那个时候很多人就没有“送官”的概念,直接当场砍死了事!这里确实有很多的大侠是做了好事,但是也有部分伪善者打着“行侠仗义”的旗号公然的杀人,那些被杀的人其实并非大奸大恶之人,也许只是因为得罪了“大侠”便惨遭杀身之祸!
《水浒传》里所谓的很多英雄好汉其实都是打着“替天行道”的名义滥杀无辜,他们的本意也许并非故意要杀害无辜,只是很多事情从不同的视角来看,得到的答案往往是不同的。
所以说,一个普通人要想辨别真正的犯罪,真正的“坏人”其实是不容易的!很多所谓的“犯罪”一定是真的犯罪吗?有没有可能是被陷害的?有没有可能是被冤枉的?
你看到一个“歹徒”在追一个女子,于是你见义勇为冲过去将他打死,结果才知道原来是夫妻之间吵架,丈夫在后面想追回妻子呢!
在一个法治社会,即便采取最为严格的公检法程序,被告人再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仍然避免不了冤假错案。
美国的法治程度那么高了,如此的重视程序正义,结果每年的错案率仍然有万分之五!要知道,这些案子可是经过专业人士层层审核,再由辩护律师进行精心辩护,最后才由陪审团加法官一起来判断是否有罪。这么多繁琐的程序就是为了避免冤枉好人,结果呢,还是避免不了有错案!
所以说,一个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普通人,根本没有办法判断什么是真的“犯罪”,所以对于大部分的犯罪行为,法律鼓励的是群众把罪犯扭送到公安机关或者直接报警提供警察以线索就可以了。群众把群众该做的事情做好了就可以了,如何惩治罪犯是国家的事情。
再退一万说,有的人就是能准确的分辨什么是犯罪,火眼金睛,不会冤枉好人,那么是否就可以对任何犯罪都行使“无限防卫权”了呢?
依然还是不行!
因为这个社会上的大部分犯罪只是一些小罪过,本身就罪不至死!比如有个小孩正在超市偷东西,你看到了,说这不是犯罪行为嘛!于是冲过去将小孩一脚踹死!
再比如说,有人正在聚众赌博,你又看到了,赌博显然是犯罪啊!于是拿把刀子当场把这些赌博分子全部砍死!
请问,这样的“正当防卫”是大家愿意看到的吗?
对于这些犯罪者而言被公安机关抓了,可能轻微的只是治安拘留几天而已,可遇到一个“正义感爆棚的见义勇为者”,却有可能命丧当场!这合理吗?
再者,日常生活中的打架斗殴也是屡见不鲜的,如果一个人先动手,后动手的人再以正当防卫为由将其当场打死可以吗?
如果可以,就很有可能出现一些能打的人故意示弱,再想办法逼对方先动手的情况。
要知道,杀人、抢劫、强奸这样的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毕竟在日常生活中是占极少数的,大部分的犯罪都属于轻微犯罪,如果不对这两种类型的犯罪的防卫尺度进行区分,后果就很有可能会导致这个社会陷入“私刑泛滥”的混乱。
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法律规定了普通的正当防卫与特殊的“无限防卫”,只有在人身安全受到紧急的、严重的伤害时才允许无限尺度的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鼓励的是要勇于和犯罪作斗争,但绝不鼓励好勇斗狠,动辄就以“防卫”之名打架斗殴!也正是如此,普通的正当防卫必须要有限度,如果超越这个限度,防卫人也是犯罪,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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