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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反担保(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起算)

疑难索引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起算,从一案例说起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起算?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上有简单的规定。且作为除斥期间的保证期间也没有详细规定。我们只能进行法理导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保证责任又有哪些?我们从一案例说起。

案例分析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起算,从一案例说起

①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由担保人A公司做担保,签订《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保证期间为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

②债务人同时向担保人A公司提出了,由B公司作为反担保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B公司为A公司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反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起算,从一案例说起

③2017年6月27日,当事人将案涉主债权展期至2018年6月26日,A公司同意保证期间相应展期,但未就此征得B公司同意。

④债权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A公司发送履行债务通知书,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A公司承担保证期间内的保证责任。A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代偿债务,履行了《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⑤A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于2019年9月4日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

⑥反担保人B公司以保证期间已过及展期后的保证责任并不为自己所知为由拒绝提供保证责任。

⑦后双方经历了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

法理导推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起算,从一案例说起

法律规定了担保责任,作为保证人,他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受诉讼时效约束不同的是他受保证期间约束。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中止不中断。

当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已消灭。这也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的精神的一个延伸。

法律又同时规定了反担保责任。反担保其实就是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一个让担保人放心的保证。

作为反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怎样起算呢?法律上并没有明文列举,我们应该从法理上进行推理。

①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该在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以后,向反担保人提出反担保义务开始起算。

②也就是说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源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起算和履行情况而定。

③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就没有保证人责任了。那就更没有反担保人什么责任了。

④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自己的债务义务。债权人在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可以向反担保人提出反担保义务。此时才开始起算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

⑤保证人在履行完保证义务以后没有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反担保人提出反担保义务。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消灭。

⑥也就是说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永远是滞后的。它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源于保证人的保证行为的起算及实施。

法院判决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起算,从一案例说起

一、约定的B公司的反担保期间无效。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为保障主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适用担保的相关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

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为A公司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反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应视为对反担保期间没有约定,B公司的反担保期间应为A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六个月。

二、主债务展期对B公司的反担保责任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在未征得反担保人B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和保证人保证期限的展期,对反担保人B公司不发生效力,B公司仍应按照约定的反担保期间对担保人A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

三、A公司不能免除反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条件是: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了保证责任,并在反担保期间内向反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A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债权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A公司发送履行债务通知书,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A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代偿债务,履行了《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A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于2019年9月4日向本案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并未超过B公司的反担保期间(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因此,B公司应当承担其与A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

实务总结

市场经济下,商务往来各个民事主体相互借款,担保尤为正常。作为保证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具体签订细节,在日常公司运转中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作为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一方,怎样及时的摆脱保证责任?是我们需要在合同中拟定的。

上述案例对于我们在保证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提出了非常好的样本。无论是公司法务,还是律师,还是人民法院法官,都可以作为一个非常好的指导性案例予以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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