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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夫妻一方应为另一方的哪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一方应为另一方的哪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展示

【案例一】

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耿某系合法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7月11日,被告耿某因怀孕胎盘早剥死胎导致昏迷病情危重,经住院救治后于同年8月24日出院,2016年9月10日至9月21日,耿某在黄冈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截止2016年,耿某共计报销了医疗费用155068.75元,该款打至被告个人银行卡。2018年、2019年被告耿某多次到医院治疗,医疗费由其个人支付。2020年7月27日耿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本院于同年9月21日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25日,张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返还共有财产8万元。

法院认为

原告张某与被告耿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被告耿某患病后,原告张某积极扶助为其治疗,其行为值得肯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耿某在2016年9月21日前,虽通过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的方式取得了15万余元款项,但其后为疾病治疗和身体康复而支出的费用属正常的生活必要支出,在离婚判决生效前,应视为双方的家庭日常支出。

【案例二】

基本事实

被告任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2017年被告马某某以任某某的名义与原告张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张某某将其房屋租赁给任某某。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已支付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的租金,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租金系自2019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的租金。被告马某某称系在任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代任某某在房屋租赁协议上签字,且在承租案涉房屋后,由马某某、任某某及马其孩子在该房屋居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马某某在与任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任某某的名义与原告张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马某某承租该房屋后,由马某某、任某某及马某某与任某某的孩子在该房屋居住,应视为承租案涉房屋,系任某某、马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

【案例三】

基本事实

2019年8月21日因李某某住院急需手术费用,向其表亲祝某某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李某某微信账户人民币10000元,李某某于2019年年底医治无效去世,原告向其妻子被告董某某索要借款,被告始终不予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成立,该笔借款是用于被告的丈夫看病治疗费用所花销,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身体健康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祝某某要求被告董某某给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

基本事实

林某1与林某2系夫妻关系,林某3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黄某某于2016年向林某1购买水产品。2020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形成《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向林某1购买水产品,今欠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正(小写)30000.00定于年月日偿还…三、同时,本人自愿承担一切为追欠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四、签字生效。”上述欠条手写部分除了“林某1”系林某1本人亲笔所签名及“黄某某”签名与手印系系黄某某本人亲笔所签名与捺手印外,其他手写部分均系林某3所书写。庭审中,双方对《欠条》中“本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及“今欠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正(小写)30000.00”手写部分系黄某某妻子林某3手写,尾部“欠款人”处系黄某某签字捺印并无异议。

法院认为

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可知,林某3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且林某3对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是明知的,林某3书写行为可视为系其为满足夫妻基本的物质生活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林某3在《欠条》上手写欠款金额,系行使夫妻家事代理权,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约束黄某某,应当视为黄某某对欠款金额的确认。

【案例五】

基本事实

2020年6月20日,楼某某、余某某与李某1、李某2(李某1代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楼某某、余某某购买李某1、李某2名下案涉房屋。双方约定房屋总价35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楼某某、余某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李某1、李某2支付定金7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46天内向李某1、李某2交付首期购房款43万元,剩余房款300万元于2020年8月10日一次性交付李某1、李某2。双方另在合同中约定“李某1代李某2代签此合同。李某2明确知晓此事,李某1负全责”等内容。双方另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楼某某向李某1支付案涉房屋定金7万元后,李某1出具收条以证明收到上述款项。同时,楼某某、余某某亦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费5000元。2020年7月21日,李某1向楼某某、余某某表示不再出售案涉房屋,并明确指出“我老婆不同意卖了,我也没办法!”。双方就违约损失协商未果,故楼某某、余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系登记在李某1、李某2名下,并对外表示系夫妻关系,李某1亦表示李某2生意忙没时间来签名并携带李某2的身份证件,亦在签订案涉合同过程中与李某2通电话,使得他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出售案涉房屋为李某1、李某2之共同意思表示,故李某1以楼某某、余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李李某2不同意继续出售为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楼某某、余某某并无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1系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夫妻一方应为另一方的哪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类别

基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说明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均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的分类,并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如前述五个案例主要涉及到医疗、居住及其他商品和服务,只要是为了日常基本生活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日常家事代理权还需注意一个问题,即日常家事代理权所涵盖的事宜均属于日常生活,属于社会普遍认知范围内的事宜,在该范围内一方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固然应由双方承担,但如就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宜夫妻双方内部约定限制一方的家事代理权,该约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效,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因为善意第三人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的。

夫妻一方应为另一方的哪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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