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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实践中,很多民商事案件久拖不决,给涉案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等到结果就被拖死了,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北京市地平线律所律师胡永平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最高法3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两个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纠纷、企业家保护案件,要进一步完善冤案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做到有错必纠、损失必赔,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刘贵祥强调,破产案件的审理,一方面要加大“僵尸企业”的清理;另一方面,对暂处债务危机但非常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要加大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力度,挽救濒危的企业,使它生存下来。

《决定》中严格限制了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答记者问时说,这体现了最高法院提升审判质效的坚定决心。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在发布会上透露,今年6月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国资委、人社部等部门将成立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起草组。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不超过2次

图据中国法院网

如何应对涉产权纠纷案?

要进一步完善冤错甄别纠正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刘贵祥介绍,近年来,最高法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文件、实施了数十项举措,把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地。

刘贵祥举例,最高法在去年公开宣判张文中无罪,今年又改判赵明利无罪,这些案件都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对于营造保护产权和企业家的良好法治环境具有标杆性意义。

刘贵祥表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纠纷、企业家保护案件,要进一步完善冤案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加大案件发现、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做到有错必纠、损失必赔,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

如何应对民商事案件延期审理?

民商事案件延期审理不能超过2次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决定》中严格限制了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如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的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

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关丽答记者问时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最高法提升审判质效的坚定决心。她解释,《决定》还明确了延期开庭的兜底条款。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明确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这一规定增强了延期开庭规则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此外,《决定》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决定》中“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北京市地平线律所胡永平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实践中,很多民商事案件久拖不决,给涉案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损失,很多企业甚至没等到结果就被拖死了。”胡永平认为,该规定对于促进民商事纠纷快速解决,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经营者对中国营商环境的预期与信心具有重大意义。

如何应对破产案件?

用较短平快的程序清理“僵尸企业”

刘贵祥介绍,继去年3月份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这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刘贵祥说,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思路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方面是加大“僵尸企业”的清理,对那些毫无发展前景,债台高筑,完全处于“僵尸”状态的企业,要用比较短平快的程序把它从市场中退出,这需要进一步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提高这方面审判效率。

另一方面,重点抓好暂时处于债务危机,但企业的技术力量、人员素质、发展前景都非常有挽救价值的,要加大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力度,挽救濒危的企业,使它生存下来。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对于重整至关重要,对于清算程序中将企业作为营运资产出售也非常关键。”刘贵祥表示,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前提是能够获得新的借款,用来及时支付正常运营过程中的支出和相关费用,如果该类新产生的借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不明确,出借人就不好判断其借款回收的风险,也就不敢向困境中的企业提供借款。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据统计,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

“最高法在破产制度建设方面的探索值得肯定。”胡永平认为,用破产方式来处置“僵尸企业”,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破产程序同时也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问题,也可以对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救。

如何看待《企业破产法》修改?

《企业破产法》修改即将启动,但修法仍需时间

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介绍,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7年6月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立法部门发现,社会各界、相关部门都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

“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经常干预企业的破产,国有企业破产动力不足,民营企业对破产的适用也缺乏积极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启动企业的破产程序没有这种动力,法院有时也不愿意处理破产案件,因为太复杂。”钟真真举例说。

此外,现有《企业破产法》缺乏个人的破产制度,也未对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的破产作出规定,对仲裁和破产程序的关系不明确,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也衔接不畅。

“破产法的配套法律也需要完善。”钟真真解释,如政府怎么介入破产程序,社会保障制度怎么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融资困难怎么得到解决,企业信用维护和修复机制、税收配套政策还不太完善。“最高法今天发布的《规定》,恰是弥补了我们在立法方面的不足。”

钟真真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新的破产法修法,仍然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修法。今年6月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国资委、人社部等部门将成立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起草组。“但是一部法律的修法,尤其是这么重大的法律,可能还需要几年时间。”

红星新闻记者 庄梦蕾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包程立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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