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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继承(老人去世)

老人去世,丧葬费应视为直系亲属的共有财产,比照遗产予以分割

案例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256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王某某生前育有两女两子:长女张某清、长子张某忠、次女张某丽、次子张某文。王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去世。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王某某的丧葬费64000元已被张某文领取。王某某与张某文共同生活多年,由张某文照顾其日常生活。王某某去世后,张某文支付墓碑费用5300元、管理费200元、殡仪馆费用2084元、426元、合葬费500元,并购买了骨灰盒、搭灵棚丧葬一条龙、请先生、购买烟、酒、鞭炮、纸活等。2020年12月28日,张某清、张某丽在《放弃继承声明书》上签名按手印,表示对父母所留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丧葬费、抚恤金放弃继承,同意由张某忠、张某文继承。张某忠目前重病。

老人去世,丧葬费应视为直系亲属的共有财产,比照遗产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丧葬费的性质是在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中的支出,应由实际花费者领取,如有剩余,应视为直系亲属的共有财产,比照遗产予以分割。本案中,张某文有证据证明的为丧葬花费8510元,其它花销包括:骨灰盒两个、搭灵棚丧葬一条龙、请先生、购买烟、酒、鞭炮、纸活等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但考虑到本地的丧葬习俗,以上确实实际花销,故酌定以上费用为骨灰盒7000元、其它花销2000元,张某文丧葬花销合计17510元。剩余64000元-17510元=46490元。本应由四子女各分得1/4,因张某清、张某丽表示放弃,同时考虑到张某文与被继承人王某某共同生活多年,对母亲照顾较多;张某忠重病,故酌定由张某文领取3/5即27894元,由张某忠领取2/5即18596元。因款项已在张某文处,张某文应给付张某忠18596元。判决:张某文给付张某忠18596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去世,丧葬费应视为直系亲属的共有财产,比照遗产予以分割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丧葬费的性质和分割问题。丧葬费,顾名思义,是指死者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其他关系亲近的人为其料理后事、办理丧事而开支的合理费用。丧葬费的确定,一般应当遵循节俭、合理、尊重当地民间习俗等原则,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理论上,丧葬费是指为办理丧事而实际花费的费用。但实践中法院支持的死者丧葬费不一定等于为死者办理丧事而实际花费的费用,可能与实际花费有出入,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需要说明的。

本案死者王某某的丧葬费64000元(显然,本案64000元不是办理丧事而实际花费的钱,而是一笔超出办理丧葬事宜实际花费费用的收入,通常情况下是亲朋好友参加悼念随礼的钱或者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慰问金等),扣减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开支17510元后,剩余46490元。该笔款项系为王某某办理丧葬事宜而产生,其本身并非王某某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依法不属于遗产,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该笔款项又与王某某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即如果没有王某某去世而办理丧事,也就不会产生该笔款项,故可以参照遗产来处理。《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关于丧葬费的财产属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又不能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而拒绝裁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丧葬费的特性,将其参照或比照死者遗产来处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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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优先性问题

既然作为遗产来处理,那就要适用法律关于遗产分割的有关原则和具体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或遗赠,遗嘱或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该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是一般的继承优先性顺序和原则。上诉人上诉认为,应认定遗嘱的合法性,其一审审理期间提交了一份以王某某名义出具的材料。二审法院认为,该材料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其处分的是丧葬费(并非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也不存在遗嘱或遗赠,那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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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顺序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法定继承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如果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继承(靠边站);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主要依据的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远近。本案中,四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46490元。但是,案情并未到此结束,因而这并非最终结论。请继续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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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可以放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王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去世,张某清、张某丽于2020年12月28日,在《放弃继承声明书》上签名按手印,表示对父母所留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丧葬费、抚恤金放弃继承,同意由张某忠、张某文继承。该二人的该行为,即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系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尊重,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即张某清、张某丽退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行列。事情到此结束了吗?并没有,请继续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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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的多分或照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王某某生前与张某文共同生活多年,由张某文照顾其日常生活。因此,张某文属于对被继承人王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某忠目前重病,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将遗产即剩余的丧葬费分为5份,判定张某文分得3/5,张某忠分得2/5,并无不当。因此,从这一个案例,可以联想到《民法典》继承编的很多法条规定,可以更加形象、生动地帮助我们去理解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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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法定继承的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的惩恶扬善

上述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多分或照顾的规定。那法律有无法定继承的少分或不分(丧失继承权)呢?有。请往下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些情况,都是继承人有重大过错,属于有违法或犯罪行为(与继承有关)。从法理上讲,行为人不能从自己的非法或邪恶行为中获益,否则法律就不能鼓励向善、禁止恶行。比如,前面说到,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就是法律对于善行的鼓励或奖励;而法律对于违法或犯罪(与继承有关)的继承人规定丧失继承权,即是对恶行的制裁或禁止。这体现了《民法典》惩恶扬善的一面,是良法善法,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虽然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的恶行,但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得到被继承人宽恕或者被继承人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此时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有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恶行,则绝对丧失继承权,没有例外。受遗赠人如果有上述五项行为之一的,则丧失继承权,也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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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类似,法律还规定某种情况下对于继承人可以少分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也就是说,继承人能够扶养而不扶养,不尽义务,则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当然,如果几个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有人多分、有人少分,则法律对此予以充分尊重,并不禁止,这体现了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也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格言的体现。同时,笔者认为,权利有边界,权利不可滥用,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遗产时不均等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或他人合法权益,则这种情况下法律就应当出面干预。因为《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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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学法太期,男,1987年出生,安徽太湖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2年以395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23408251782;拥有8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成长道路坎坷,社会阅历丰富,擅长民事案件办理;涉猎广博,除法律外,对中国传统文化、历史、象棋、太极、期货等领域都有一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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