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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普法)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都碰到过买到伪劣产品,东西到手后用了几天就坏了。我们身边的伪劣产品不在少数,特别是在不正规渠道购买的东西。对于伪劣产品,我们国家出台了众多规范,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刑法》更是专门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伪劣产品的出现,就要从源头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要以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大不了就退钱、换货,其实,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下面笔者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做简单分析。

罪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几个重点:①伪劣产品主要是指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②入刑的门槛为销售金额五万元(数额犯);③除了可能判处自由刑外,还会被判处罚金,甚至没收财产;④刑期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关键概念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做了进一步解释。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销售金额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但是货值本身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没有实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但是在明知他人从事伪劣商品销售的,仍为其提供资金、提供运输、保管等帮助行为,促使犯罪活动顺利进行的,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

犯罪的构成(主观方面和主体)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其中具体表现为两类主体,分别为生产者和制造者,生产者包括:制造产品、加工产品者;销售者包括:批量销售者、零售者以及自产自销者。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存在只有销售者,没有生产者或只有生产者,没有销售者的情况。例如,厂家生产的牛奶符合国家规定,但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牛奶滞销,至超过质保期,销售者明知牛奶已经超过质保期,仍进行销售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仍然进行生产、销售。其中,笔者认为故意还包括主观故意和间接故意。另外,一般而言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判断罪与非罪角度

判断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主观方面,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客观证据及证人证言等,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判断。另外还包括提供资金等帮助行为主体对实际生产、销售的行为是否知情,是否知晓产品是伪劣产品。

2.对产品本身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进行判断。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需要注意,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鉴定结果是否有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员签名;鉴定结果是否有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提出异议后,是否有进行处理。确定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

3.对销售金额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是否错误地过高的计算销售金额或货值。

以案说法(李某坤生产、销售伪劣口罩一案)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坤在其家中,利用拼多多销售平台,以无任何手续的7万余只普通一次性口罩冒充医用口罩销售,销售金额总计21万余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李某坤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拼多多平台销售记录,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材料,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坤以普通一次性口罩冒充医用口罩进行销售,以次充好,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罪名普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简析

作者:唐陈潇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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