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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费(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

网友私信:

你好阿赟,我是一个“进城农民”,目前全家人的户口已经由农村迁出到城市落户,目前原本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有两间房倒塌,其余房屋暂未倒塌(属于十年前翻盖的平房),村里给房屋挂上了“长期无人居住,请勿靠近”的牌子。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有没有补偿

因为全家人现在的生活重心在城市,除了祭祖才会回农村,所以不打算对原本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进行修葺了,请问这样的房子会不会被拆除,如果被拆除的话有没有对应的补偿?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有没有补偿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有没有补偿?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多数情况下是因为人员流动造成的,比如城镇子女进城落户、全家迁出农村去城镇落户等,但也存在农户家庭人员死亡且后继无人造成的“长期无人居住”。

以网友的提问来看,网友全家举家迁入城市落户,属于人员流动造成农村的自建房闲置,闲置时间较长之后,房屋出现了部分倒塌情况,也就是形成了危房,但部分房屋暂未倒塌也就仍然具有经济价值的体现。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有没有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费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这里提到了“依法、自愿、有偿”,而最关键的词语是“自愿”,也就是说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来说,放弃农村与宅基地相关的权益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前提之下,该网友并未选择退出农村宅基地,因为其宅基地上仍然留有自己建设的自建房存在,在整座房屋构成危房之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会强制拆除。(除非遇到统一规划建设或整村搬迁可能存在拆迁,文章最后会细说)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有没有补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农村房屋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自建房的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是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成员)的身份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有权利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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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对于全家进城落户的农民家庭来说:

第一,全家人已经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遵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因为原来的宅基地上有自建房的存在,所以其宅基地使用权并未终止,随房存在。

第二,全家人的户口迁入城市落户,但农村宅基地上留有的自建房属于进城农民的私有财产,也就是说房子是进城自己盖的,房子能体现出的经济价值就属于进城农民所有。

第三,既然房在,对于进城农民来说,就可以自行选择处置方法,自愿有偿退出、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或闲置自用,说白了就是房子作为私有财产被进城农民所有,如何处置自己说了算。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有没有补偿

但是,对于进城农民来说,如果选择闲置自用,保留农村自建房,闲置的农村自建房不可能一直存在,随着时间的流逝肯定会逐渐成为危房,等到自建房不具备经济价值体现的时候,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进行拆除。

而关于闲置的农村自建房是否不具备经济价值体现,要进行房屋的“危房鉴定”,达到要求CD危房级别的话,就已经不再有经济价值的体现,说白了就是房子塌了,不具备经济价值的体现,自然就不能再作为进城农民的私有财产被享有,这时候遵照房地一体的原则,房没了,房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终止了,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拆除危房,另作它用。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有没有补偿

这种前提下,进城农民不会获得拆迁补偿,一是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所有(进城农民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拆迁补偿存在地面附着的房屋的赔偿,但房屋都不具备经济价值体现了,房子都没了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房屋部分赔偿。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有没有补偿

那么,哪种情况下,进城农民能获得拆迁补偿呢?

答案很简单,比如当地因为农村建设规划的需要,需要对长期无人居住的闲置农房进行拆迁,也就是说为了统一规划或提高农村闲置土地利用率进行闲置拆迁。

当然也不排除有受到城镇一体化推进、合村并镇、异地搬迁等整村搬迁的影响,需要进行拆迁。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有没有补偿

对于进城农民来说,只要农村自建房仍然有经济价值的体现(不属于坍塌危房,不构成CD级别的危房),就能够获得部分拆迁补偿,而这部分拆迁补偿主要来自房屋体现的经济价值,但是却不能享有与宅基地有关的征地补偿,因为进城农民不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有没有补偿

反之,农村房屋已经不具备经济价值体现(构成危房CD级别),自然进城农民就失去了房屋的拆迁补偿,也不会获得宅基地有关的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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