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案例(前税务稽查局员工爆料)
本文是系列文章,在讲述税局稽查流程、应对、纳税评估流程之后,终于迎来我们总结篇,应对纳税评估。
则对于企业正确认识纳税评估,了解纳税评估起到很大作用,人们都说恐惧源于未知,了解了也就觉得没那么可怕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想讲一个更重要的事情,也是大家更为关心的问题,作为企业如何有效应对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中如何有效解释,并且不被补税。毕竟了解敌人只是基础,更重要的是如何打败敌人。
一、纳税评估关键在于谈判
首先要指导纳税评估并不是严肃的法定行政执法行为,而是税务局机关进行的管理行为,税务局不得以纳税评估为名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查账权等。纳税评估结果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上面翻译成大白话就是,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劝导行为,发现了线索就跟企业沟通一下,线索不是问题那就内部回复一下,看错了不用查了;线索涉及补税问题,那就劝导企业把税补上;要是涉及补税企业非不听,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能移送税务稽查局,自己本身并没有太有效的办法应对刺头。
这下应该看明白了吧,纳税评估实质就是一种商业谈判行为,税务机关希望通过谈判获取到更多的税款,企业希望通过谈判支付最少的税款。其中底层是技术的处理,但是更重要的事在底层之上的沟通方案、谈判策略。这就是税务高手和普通会计的区别。
二、纳税评估不能要求查账
作为中国企业来说,完全能税务合规经营的企业不到1%,各家单位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税务问题。
作为企业来说,还是比较害怕税务局查账。 因此税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暗示企业,不老实配合那么就要税务查账。企业一听,内心就有点崩盘,确实有问题就赶紧谈判,免得查账找出更多问题。
不知道各位看官注意到税局话里的关键词了么。 暗示,暗示,为啥税局要暗示,不能直接明确通知,请企业予以配合提供资料,否则将直接进行查账。
这里的底层逻辑在于,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非正式调查行为,不能进行查账,只有正式的税务稽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才能进行查账啊。
三、纳税评估的期间不能追溯往年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看明白了么,也就是说只能就当期的问题开展纳税评估,如果要检查以前期间也必须当期的问题所延伸出来的,不可以单独就某一事项检查以前年度。
四、纳税评估不能实施全面的税务检查
我们在上面说到,纳税评估是一种非正式的税务调查,那么就不能行使正式税务检查的权利,例如查账权、查货权,仅限于对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数据信息比对和分析。如果发现疑点,需要核实会计处理记录的,应先予具体指明后由会计提供,不得以“现场调查核实”为名,进行全名的现场税务检查。
五、纳税评估中保持“言来言往,文来文往”
纳税人碰到纳税评估,不要急于沟通解释,税局还没说什么,自己觉得有问题,就着急解释,给人以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税局本来觉得没事让你的表现给整出事来了,反倒起了反效果。
正确的税企沟通策略,应该不亢不卑,不急不慢,纳税人答复应该为“言来言往,文来文往的原则。税务官员提出补税意见,应该谁主张谁举证,税务官员先提出补税的计税方法和法律依据,纳税人做出疑点的答复。
税务官员口头描述的,纳税人一律口头反驳,纳税人不应提供书面说明,只有税务局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公司才出具《XXX说明》,就相关业务的内容、性质和己方对适用税法的判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对方主张的驳斥意见。
更不要乱写《申请》说,我们经营困难,请求优惠照顾和同情”,征税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行为,税务机关如果发现问题放过企业一马,那么轻则自己乌纱帽不保,重则牢狱伺候今生不得翻身。所以,就现在的税务形势来说,一定有厉害的税务高手,保障企业法律合规合法,人情关系作用并不太大。
六、纳税评估几种情况的应对策略
1.少缴税问题应对
确实少缴税的情况,包括申报表计算错误、法条理解分歧、入账的发票不合规等等,仅税务局提出后,确实没有合理抗辩理由得,一律应同意纠正错误(例如重新取得合规发票补充入账),或者在当月补充申报税款。
对于税企有争议的情况,例如买菜支出并没有正规发票等,税局认为税前扣除不合法,但是本企业认为合法的,则应依法行使陈述权表明本公司意见,不接受纳税评估结论。
确实税务双方不能协调一致的,不能出于畏惧而服从税局意见,应当有税务机关移交稽查部门遵循正常执法程序解决分歧。
税务局不得以纳税评估结果为证据,强硬直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业务判定问题
如果公司发生了税局重新认定行为,如销售收入被税局认定过低,要进行调整;账面成本有发票,但是不允许扣除等情况,属于复杂的业务判定问题。
税务局判定的底层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情形,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
例如企业账面记录,这个产品单价销售100元,附加运费10元,企业将10元按照服务收入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税务局却认为这10元是产品附加收入,应按商品13%税率缴纳增值税。类似于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东西,并没有谁对谁错,只不过看谁更加能讲、更加强势,谁就能讲赢。
对于此类情况,税务局应当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核定应纳税额,听取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有纳税人有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逐一认定(不采纳相关证据的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以保证纳税人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赋予的异议权。
按照上文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到底有没有正当理由,这个很难判断。瑞立诺财税在这里明确,“无正当理由”又称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畴;税务局应当负举证责任。
3.税务违法问题
纳税评估如果发现企业有账外经营隐瞒收入、虚假列支成本费用等偷税线索,则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循税务检查ˇ程序处理。而不得直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补税申报操作
对纳税评估结果,纳税人表示认同并同意补缴税款的,应当按更正申报的程序,“税款所属期间“应按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应缴纳滞纳金的应予缴纳。
不应为了规避滞纳金而心怀侥幸,将”税款所属期谎填为本期,否则产生稽查补税加收滞纳金。
八、滥用职权举报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如果发现税务局以重复评估、以评估为名进行全面查账等违法行为应予婉言拒绝。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官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企业的,应向市局监察室实名投诉。
九、本文精华
1、纳税评估实质就是一种商业谈判行为,税务机关希望通过谈判获取到更多的税款,企业希望通过谈判支付最少的税款。
2、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劝导行为,发现了线索就跟企业沟通一下,线索不是问题那就内部回复一下,看错了不用查了;线索涉及补税问题,那就劝导企业把税补上;要是涉及补税企业非不听,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能移送税务稽查局,自己本身并没有太有效的办法应对刺头。
3、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非正式调查行为,不能进行查账,只有正式的税务稽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才能进行查账啊。
4、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5、正确的税企沟通策略,应该不亢不卑,不急不慢,纳税人答复应该为“言来言往,文来文往的原则。税务官员提出补税意见,应该谁主张谁举证,税务官员先提出补税的计税方法和法律依据,纳税人做出疑点的答复。
6、确实少缴税的情况,包括申报表计算错误、法条理解分歧、入账的发票不合规等等,仅税务局提出后,确实没有合理抗辩理由得,一律应同意纠正错误(例如重新取得合规发票补充入账),或者在当月补充申报税款。
7、对于税企有争议的情况,例如买菜支出并没有正规发票等,税局认为税前扣除不合法,但是本企业认为合法的,则应依法行使陈述权表明本公司意见,不接受纳税评估结论。
8、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
9、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官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企业的,应向市局监察室实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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