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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的定义(李云迪嫖娼上热搜)

导读

昨天晚上,李云迪嫖娼的新闻迅速占领热搜头条:

李云迪嫖娼上热搜——聊聊嫖娼法律那些事儿

最近正愁没啥普法素材,真的要感谢李云迪同志,用自己的“以身试法”和“身败名裂”为我们奉献了生动、劲爆的普法素材。

借此机会,我们好好来讲一讲关于嫖娼的法律那些事儿。

01什么是嫖娼?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没那么简单。嫖娼和卖淫是一体两面的概念,定义嫖娼其实就是定义卖淫。

行政法领域的嫖娼

在行政法律领域,卖淫嫖娼有相对明确的定义。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这个定义是非常宽泛的,也就是说,同性之间也可以构成卖淫嫖娼,那些花式性行为以及打“擦边球”的性行为都可以构成卖淫嫖娼。

(PS:这里奉劝一句,各位浪子约炮就约炮,千万不要发红包或者送礼物,否则很容易定性为以金钱、财务为媒介的不正当性行为,从而认定为卖淫嫖娼……)

刑法领域的嫖娼

但是在刑事法律领域,卖淫嫖娼的定义就窄很多。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要严格、谨慎得多。但是,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卖淫嫖娼的定义都存在争议,一直没有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权威的严格界定,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目前关于哪些行为属于刑法领域卖淫嫖娼行为的界定,可以参考最高院法官2017年在《人民司法》发表《<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的观点: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打飞机和口交,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由于打飞机只是接触式的性服务,不属于卖淫;而口交是进入式的性服务,属于卖淫。

02嫖娼违反了哪些法?

嫖娼的行政法律责任

首先,嫖娼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主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嫖娼的刑事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嫖娼行为含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则涉嫌犯罪:

1.强奸罪:如果在嫖娼过程中,违反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则涉嫌强奸罪。(卖淫女的性自由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在嫖娼过程中,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则同样涉嫌强奸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 聚众淫乱罪:如果聚众进行嫖娼行为,则涉嫌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如果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包含有未成年人,则构成聚众淫乱罪还要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第二款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传播性病罪:如果明知自己有性病还嫖娼的,则涉嫌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03嫖娼为什么违法呢?

嫖娼合法三问:

1、自古以来,卖淫都是一门职业,据说老鸨们都拜管仲为祖师爷。青楼、妓院更是达官贵人、风流才子们常去的地方。为什么进入新中国,卖淫嫖娼就被禁止了呢?

2、放眼全球,嫖娼合法化的国家也有很多。美国一家研究机构对100个主要国家的性交易作了研究,11个国家性交易有限制的合法,39个国家性交易不合法,这包括了阿富汗、阿尔巴尼亚、中国、伊朗、伊拉克、古巴、韩国、朝鲜、乌干达等等。

李云迪嫖娼上热搜——聊聊嫖娼法律那些事儿

(注释:性交易合法性世界地图中,绿色地区性交易为合法并由政府管理控制;蓝色地区性交易合法,但妓院违法,性交易未受管控;红色地区性交易违法;灰色地区缺数据。)

既然这么多国家卖淫嫖娼都合法了,为啥我国要禁止呢?

3、还有人疑问,相对于嫖娼,出轨、养小三岂不是更可恨,为啥出轨、养小三不违法,嫖娼就违法呢?

嫖娼违法三答:

第一个问题——社会的权力结构变了,以工农阶级为主导的力量建立了新中国

我们知道,娼妓自古以来都处在社会底层,即使在古代也被视为没有尊严的工作,饱受歧视和压迫。而新中国是工农阶级为主导建立的国家,其目的就是要改变底层人民的苦难生活,创造人人平等、和谐美好的社会,那么,卖淫嫖娼行为必然与新中国的主流价值观不符,因此被禁止是在情理之中。

第二个问题——国情不同

我们认真审视上文中的性交易合法性世界地图,可以发现性交易合法的国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已经高度发达的西欧和北欧,二是发展还十分落后的拉美、印度等地区。

对于高度发达的国家,由于具备健全的社会福利体制和多元化的社会思潮,性交易行为不再容易导致妇女的压迫,性交易行为的社会接受度也有很大的提高,此时性交易合法化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对于发展落后的拉美、印度等地区,社会贫富差距巨大,底层人民饱受剥削和压迫,拉美和印度都是盛产“贫民窟”的地方。在印度,性交易合法,但大部分性工作者都患有艾滋病。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是贫富差距大的发展中国家,性交易合法化无疑是对部分贫苦妇女的灾难。

再回到中国,我们目前既不具备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水平,社会福利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大多数国人思想还比较传统和保守的今天,性交易合法化更是不容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因此,是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我国现阶段依然选择禁止卖淫嫖娼。

第三个问题——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第三个问题中出轨、养小三的“可恨”这是道德评价,而卖淫嫖娼被法律明文禁止是法律评价。卖淫嫖娼被法律禁止,是因为卖淫嫖娼的社会危害性超过了法律所能容忍的界限。法律所保护的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有正当的社会秩序。卖淫嫖娼行为是对现行主流价值观体系下社会秩序的破坏,而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更是对主流价值观体系下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这也是为什么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只是行政处罚,而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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