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百科

嫖娼的定义(没有发生性关系还是被抓嫖处罚)

近期有一些网友给我留言咨询,自己并未与小姐发生性关系,最后还是被警察蜀黍给予了治安拘留的处罚,感觉自己很冤枉,于是想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处罚,这样可行吗?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些这个问题。

首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中规定了卖淫嫖娼要给予治安拘留或罚款。公安部(公复字[2003]5号)《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用金钱或财物为介质进行性交易的行为。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分为三个要件,一是对象不特定;二是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交易;三是发生性关系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就属于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是没问题的。

没有发生性关系还是被抓嫖处罚,可以去申请撤销处罚吗?

其次,实际生活中有的嫖客和小姐之间谈好了价格,也进行了支付,开好了房间,小姐或先生正在来的路上就被警察蜀黍抓获了,那么这个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呢?这就回到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支付了金钱,但是并没有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属于卖淫嫖娼吗?

没有发生性关系还是被抓嫖处罚,可以去申请撤销处罚吗?

公安部在2003年9月下发了一个《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在批复中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即:男女双方如果对于嫖娼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已经谈好性交易的价格或者已经完成金钱、财物交易。虽然还没有发生关系,但是着手实施该行为,可以按照卖淫嫖娼来处理,但是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也是属于卖淫嫖娼的,只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最后,那么什么情形则不会被定义为卖淫嫖娼行为呢?

没有发生性关系还是被抓嫖处罚,可以去申请撤销处罚吗?

嫖客和小姐虽然已经就卖淫嫖娼的价格、地点达成了一致,但如果行为人在前往指定地点的途中因为害怕被处罚或者害怕得病等诸多原因,自己主动放弃了去嫖娼的行为,则该情形不属于卖淫嫖娼,即使已经向对方支付了金钱。看起来似乎和上面有些矛盾,其实不然,给付了金钱,谈好了价格,并没有发生性关系,为什么上面的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下面的则不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呢?这个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主观因素,给付了金钱,谈好了价格和地点,一种是因为自己的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比如中途被警察蜀黍抓获,这种情形明显是属于未遂,因为嫖客的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未能达成性交易,及嫖客还是想去嫖宿,主观上并没有放弃这种想法,只是客观原因未能达成性交易,因此这种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比照未遂从轻处罚。而另外一种呢,是因为自己主观的原因,自己放弃了嫖娼的行为,这种已经不具备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继续去发生性交易的主观,因此这种行为则不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

通过上面的讲解,相信你已经明白卖淫嫖娼的概念,对于给付了金钱并没发生性关系属不属于卖淫嫖娼也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与小姐并没有发生性关系还是被治安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吗?这个问题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关注我,评论区欢迎大家留言和点赞,更多的法律问题一起学习和探讨。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029ipr.com/law/179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