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和裁定(拒不执行判决)
本文导读:当出现纠纷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有效的方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被执行人故意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情况,使正义得到伸张,损失却没有挽回。
《刑法》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行为进行刑事规制,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却由于缺少具体的参照标准而难以对老赖进行惩处。
本文将从以下两方面讨论,当遇到“老赖”故意赖账时,作为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
二、“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债权人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出现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时,可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面临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
关于此罪的认定问题,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相应规定,归纳整理了12种具体情形。
涉及:【隐匿、转移财产】、【担保人的拒执行为】、【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的】、【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篇幅问题这里不一一列明,大家可以自行搜索查看)
但是总的来看,只涉及了犯罪的具体情形,但是对于具体的认定标准却没有作出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对于何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没有统一标准,所以在实行阶段也是面临诸多困境。
比如上述情形中的第12种:
(十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于具体的损失数额缺乏认定标准。
此前,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中,也规定了13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其中进步之处在于:对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情形和数额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二条(十三)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此《规范指引》的出台和实施,可以说为广东地区办理“拒不执行犯罪”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与此同时,在“执行难”的形势下,相信全国各地法院也在相继出台新规,加大对老赖的受限、惩治力度。
二、“老赖”拒不执行,债权人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可以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院进行公诉
当出现“老赖”拒不执行的情况时,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应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债权人也可以进行自诉
不同于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则是由被害人或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除了公诉方式以外,还可以采取自诉方式。
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公安机关对申请执行人的控告不予立案或在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且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因此,当遇到老赖无故“赖账”时,债权人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向具有管辖权的(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老赖的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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