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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妇女罪(偷拍裙底等行为)

#偷拍裙底如何举证#

偷拍裙底,被害人举证相当“困难”;偷拍人被抓获,侦查机关举证则相当“易容”,举证的方法是提取,或者恢复相关数据。偷拍裙底,以及偷看妇女洗浴等行为之所以不能禁止,主要原因是司法人员不能正确解读侮辱妇女罪。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及司法人员参考。

偷拍裙底等行为,可以评价为侮辱妇女罪

偷拍裙底,构成侮辱妇女罪

侮辱妇女罪的性质

刑法分则将强制猥亵、侮辱罪排列在强奸等性犯罪之后,表明本罪为性犯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为复合罪名,或者选择性罪名,罪名可以表述为强制猥亵罪和侮辱妇女罪。多数刑事理论解释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联系起来,如,专门讨论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关系等;然而,侮辱罪为侵犯名誉、隐私类的犯罪,与性犯罪没有关联性;侮辱妇女罪侵犯的是妇女方面的性自主决定权,而侮辱罪则是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正是前述的联系性解释,导致了司法实践无法追究偷拍裙底、偷看妇女洗浴等犯罪行为,行为人偷拍裙底等被抓获通常是治安处罚。自然人的名誉权与性自主决定权完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偷看、偷拍能引起,或者激发行为人的性冲动,应依法追究行为人侮辱妇女罪的刑事责任。其中,将偷拍的内容加以传播,传播行为与偷看、偷拍没有通常的联系,司法机关应当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即,以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并罚。

性犯罪的判断

性犯罪主要构成要件一方违背了另一方性自愿决定权。强奸罪、侮辱妇女罪的对象为妇女,两罪的正犯必须为男子;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为“他人”,妇女强奸男子既遂,或者未遂构成本罪。其中,性自主决定受到诸如年龄、性保护能力,以及地位的限制,奸淫幼女、痴呆妇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利用邪恶理念奸淫妇女(刑法第三百条)构成犯罪;多数刑法理论对“奸淫”一词不能正确解释,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特别规定了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

侮辱妇女罪为性犯罪;不能将与性没有关系的,诸如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解释为侮辱妇女罪;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并追逐、堵截妇女等可以解释为侮辱妇女罪。侮辱妇女罪以不公开、或者强制为必要,偷拍裙底、偷看妇女上厕所等行为,解释为侮辱妇女罪符合解释规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偷拍、偷看等行为满足了行为人性需要;另一方面,偷拍、偷看等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并有严重的、不良的社会后果。

刑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理论就认为,侮辱妇女的也需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其中,“其他方法”实际上是指妇女不知,或者不能反抗,如,冒充妇女恋人,或者丈夫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再如,利用妇女醉酒等发生性关系仍构成强奸罪等。认定侮辱妇女罪的解释也需要遵循相同的方法,包括妇女知道与不知道;也包括妇女能够反抗与不能反抗等。

偷拍裙底等行为,可以评价为侮辱妇女罪

此类行为倘若不成立侮辱妇女罪,本罪就是“闲置”罪名

偷拍裙底的评价

偷拍裙底实际上是典型的“流氓”行为,1997后,流氓罪已分解为诸如强制猥亵、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司法人员倘若不能分清流氓罪分解的罪名,侮辱妇女罪便成为闲置的罪名;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偷拍裙底、偷看妇女上厕所等流氓行为的法律责任不符合罪刑法定,寻衅滋事罪的类罪名为扰乱公共秩序,而偷、偷看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罪之所以成为口袋罪,主要原因是跨越领域的解释本罪,如,工厂秩序等通常不能评价为公共秩序。

法律人不能正当解释侮辱妇女罪,可能的原因是刑法没有规定侮辱男子罪,比如,偷看男人上厕所为什么不构成任何犯罪?一方面,人类对性的理解具有相对性,如,男子强行与妇女性交的,应认定为强奸罪;但妇女强行与男子性交的,成立强制猥亵罪。另一方面,法律保护弱者,妇女、儿童、老人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弱势群体,而是刑法特别保持的对象。如,刑法专门规定了侮辱妇女罪,男女在性方面并不是同等予以保护,偷拍裙底能够评价为侮辱妇女罪。

偷拍裙底等行为,可以评价为侮辱妇女罪

偷拍裙底等行为可以评价为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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