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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妇女罪(侮辱妇女罪)

在大陆地区,男子摸女性大腿等被称为“咸猪手”,“咸猪手”通常并不成立犯罪,例如,南京地铁二号上“男子猥亵女子被扇耳光”事件,男子猥亵被行政拘留;在台湾地区,“咸猪手”发生在公共场所则是犯罪行为,例如,2月20日,台北市捷运警方公布了一男子趁机摸睡着女乘客大腿的案件,该男子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18万元(新台币)。

侮辱妇女罪:台北一男子在地铁上摸女性大腿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台北一男子在地铁上摸女性大腿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咸猪手”的性质

“咸猪手”,是指行为人违背对方意愿通过动作能够唤醒,或者激发当事人的性冲动,或者性欲望的行为。自愿与非公开是人类性生活的行为准则;在被害人非自愿状态下,行为人伸出之手被人们称为“咸猪手”,其中,“咸”应当理解为“陌生”。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本罪并不是选择性罪名,而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分别为强制猥亵罪和侮辱妇女罪。其中,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为他人;侮辱妇女罪的对象为妇女。

由于部分法律专家忽略了性行为的非公开性,认为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为竞合关系,例如,张明楷《刑法学》认为,在公共场所露阴、自慰但并不强迫妇女观看的,以及偷看妇女洗澡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侮辱妇女罪几乎是“空白”法条,由此造成诸如偷看妇女洗澡、摸妇女臀部等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是,侮辱妇女罪是否需要强制要素?

侮辱妇女罪:台北一男子在地铁上摸女性大腿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咸猪手”的性质

侮辱妇女罪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或者”前表述为强制猥亵;“或者”后的表述为侮辱妇女罪。

侮辱妇女罪之所以没有规定具体的罪状,其原因为妇女的性羞辱性通常强于男子,例如,多数妇女遭受了“咸猪手”通常选择逃避,或者不予以声张。侮辱妇女罪不需要暴力、胁迫的手段,陌生人之间的“咸猪手”原则上成立犯罪。

侮辱妇女罪的性质为性犯罪。性冲动,或者性欲望包括行为人、被害人,甚至包括局外的第三人。性行为的非公开性,意味着在公共场所露阴、自慰等行为成立本罪,否则善良风俗无法维持;偷看妇女洗澡是否成立本罪,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场合认定,例如,偷看公共浴室妇女洗澡宜认定为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侮辱妇女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款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性生活的非公开性规则;“咸猪手”发生的场合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侮辱妇女罪不能适用的原因

多数刑法理论认为,97年刑法与79年刑法为对立关系;事实上,新旧刑法为继承关系,解释罪名不仅需要体系解释,还需要历史解释。例如,寻衅滋事罪需要通过历史解释的方法限制本罪的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求有“无事生非”;司法解释要遵循这一原则,但司法实践却采用了刑法理论。

有的刑法理论认为,不能按照旧刑法第160条所规定的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的内涵与外延,理解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其原因是旧刑法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公共场所侮辱妇女为法定升格刑,通过历史解释方法,侮辱妇女罪不需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为前提。

少数法律人认为侮辱妇女罪需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为前提,是侮辱妇女罪不能适用的主要原因;少数法律人认为97年刑法与79年刑法为对立关系为其理论基础。79年刑法事实上也贯彻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例如,旧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不可能将生活中的索取债务行为规定为本罪等。基于司法实践将寻衅滋事等罪成为“口袋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索取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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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妇女罪不能适用的原因

对赎刑的评价

我国古代传统刑法多数规定赎刑,台湾地区的刑法可能也有赎刑,例如,新北地院审理后,判处侮辱妇女的男子6个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18万元(新台币),其中,“可易科”就是指赎刑。我国刑法事实上也有赎刑,即单处罚金的为赎刑,例如,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中的“或者单处罚金”,但侵犯人身权的通常不规定赎刑。

古代赎刑与现代赎刑不同的是,古代赎刑通常有身份限制,例如,《开皇律》规定,九品以上官员犯罪,皆可以铜赎罪;现代赎刑没有身份限制,例如,犯诈骗等财产犯罪数额较大的,事实上可以单处罚金。由于多数人认为赎刑不符合法律规定,多数司法判决不适用单处罚金刑,这样造成了另外一个局面:被告人犯盗窃罪数额较大多数被收监执行,造成不能尽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等;司法实践有必要扩大单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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