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包括哪些(22法考刘家安教授民法基础笔记总结)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重点!2021法考刘家安教授主观题总结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1、权利能力:承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
2、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的原则(《民法典》第14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延伸:动物额主体问题(如一只继承遗产的猫)、人工智能的权利能力 ?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
1、《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也仅因死亡而自然消灭】
2、出生时间判定:《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据——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
三、胎儿利益保护(重要!)
1、 解决什么问题?→法律并未完整地将权利能力赋予给胎儿,但是在保护胎儿利益涉及权利能力时,采用特别的法律拟制视为其已经出生以解决法律适用和论证的困难。
2、规范: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将遗腹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待)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视为】是法律为了实现某个规范的价值强行将一个并不存在的事实拟制为真,若表达为“视为已出生”直接衔接《民总》第13条或许更好。本法律拟制是为了解决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典型如法条中的“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问题
实务中的主要问题
(1)能否因为出生前所受来自第三人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侵权法角度)
如出生前的产检导致出生后的婴儿出现畸形或其他健康问题。若只有《民总》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是权利人)因而不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只有结合《民总》第16条为保护胎儿利益而拟制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视为已出生),则可以在出生后主张医疗事故方的侵权赔偿责任。
(2)接受赠与:涉及遗产继承只涉及事实问题,而赠与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双方法律行为)。胎儿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能力,结合《民总》第16条的规定只能迂回解释:此时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或视为已经出生),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代理胎儿接受赠与。
指导性案例第50号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必继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四、权利能力的消灭
1、权利能力不可剥夺,仅因死亡而消灭
2、 死亡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注意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死亡的几个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包括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立法目的:避免遗产落到无继承人的情况(一般遗产应在亲属间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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