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土地管理法)
最近有当事人到所里找我咨询时告诉我,自从得知拆迁以后,他们从来没有见过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张贴《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与他们协商补偿的都是村委会的干部。另外,在协商补偿方面,村委会一直强调征收土地是为了大局,还表明这个土地被征收后后,是让给开发商盖房子的,等开发商盖完房子后,那栋楼房的前5层是村里的安置房。村干部在协商过程中还问我们从土房变楼房,是不是生活得更好了?更舒服了?最后还警告我们不要不识抬举。我想问一下律师,村委会有权利征地吗?毕竟我家一家老小都指着种地生存,这突然一说征地,我们也不敢种地了,眼看着生活质量一天天的下降,您帮我解答一下吧。其实,像这位当事人的遭遇我相信咱们有些读者朋友们也遭遇过,那么村委会到底有没有权利进行征地呢?村委会在拆迁中又起到什么作用呢?村委会的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呢?今天,我就将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为大家进行分析。
一、村委会无权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已经获得法定程序批准后,一般应当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换句话说,村委会没有权利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但在实践中,有些村委会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会想尽办法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那么咱们农民朋友有什么解决办法吗?其实是有的,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这种没有征地权利却偏偏实施征地行为的情况认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法律条文为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我们了解这个问题后,那咱们农民朋友自然能理解村委会实施征地行为是否合法了,如果您还不明白的话,建议您把《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多看几遍,就明白了。
二、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村委会扮演着什么角色?
在实践中,征收方除了张贴《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外,还会前来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在此期间会通过语言或者肢体的行为来威胁咱们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这么看的话,村委会的行为贯穿了征地征地拆迁工作,那么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村委会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其实在我看来,村委会的角色就好比一个爱凑热闹的人,因为征地拆迁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事,村委会偏偏要凑上来插一脚。据我所知,有些被征收人在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就是没弄明白与自己进行协商工作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员从而签署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或者说空白协议,导致拿不到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款。所以,在此我建议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一定不要过大摆明自己的位置,因为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参与人员只有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如果贸然参与的话,很有可能会促使违法拆迁、违法强拆、暴力抗拆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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