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新规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3日公布,意见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意见对于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矫正“谁死伤谁有理”倾向
姜启波介绍,意见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首先,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同时,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明确解释何为“不法侵害”
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意见提出了“十个准确”。其中明确,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姜启波解释说,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此外,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并且,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防卫。
姜启波还提出,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应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松绑”不是纵容逞凶斗狠
“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姜启波指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不是纵容逞凶斗狠,甚至滥用防卫权,导致社会不安宁。
姜启波表示,意见的精神是既要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尽力消除社会戾气,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时评
法律就得给正当防卫撑腰
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这是合民心、顺民意的司法进步。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其施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应看到,一些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引发舆论广泛关切。
公民的法治获得感,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上,如果不综合分析案件发生前因后果,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作出违背公众普遍认知的处理,势必会增加公民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给正当防卫撑腰,彰显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治精神的坚决捍卫。指导意见强调,要“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这些内容充分表明司法、执法机关对民众朴素正义观的肯定,彰显法治的力量和温度。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见义勇为历来是一种广受尊崇的优良品德。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等传统美德,体现维护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是一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生动实践。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只有司法有力量、有温度、明是非,才能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遇事找法的良好氛围,进而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华社记者 白阳(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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