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普法)
1986年,一起婆婆侵犯儿媳并最终导致儿媳死亡的案件引发了当时全国法学界的广泛讨论。
由于此案案情极为罕见,据有案可查我国类似案例上一次发生时间还是在明朝时期,因此此案即使在今天看来也非常具有代表性。
事实上当时法官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一点——“女性侵犯女性”究竟构不构成强奸罪?
第一、该案中婆婆为什么要对媳妇做下此等匪夷所思之事?儿媳为何死亡?
主犯叫作徐明仙,55岁,早年间嫁给顾某(60岁)为妻,两人生有一儿子,成年后娶了受害人黄某,全家人均以种地为生。
黄某虽为农家女,但长相漂亮且性格较为外向,进门后与丈夫感情颇佳,在当地也算得上一段佳话。
只是徐明仙与黄某这个儿媳不太对付,两人经常为了些生活中的鸡毛蒜皮的小事计较。
其实这也算不上什么大事,在全球范围内可以说婆媳关系的处理都是难题,徐明仙与媳妇黄某之间的一些小矛盾,不过是千千万万家庭的翻版罢了。
但徐明仙就是看黄某不顺眼,而平常公公顾某爱屋及乌,对儿媳妇黄某颇为照顾,加之儿子经常外出务工不在家,一些小事被疑心病极重的徐明仙看在眼里,便怀疑丈夫与媳妇黄某有不可告人之事。日积月累下,这般毫无根据的怀疑竟成了徐明仙心中的一块心病。
1986年10月某天凌晨,公公顾某到猪圈给自家肥猪喂食,由于猪圈门钥匙在黄某处,因此顾某便到媳妇的衣服口袋里去摸钥匙,这番举动被徐明仙看到,心中更加怀疑二人有来往。
当晚徐明仙在床上辗转反侧,一夜未眠,为“验证”她心中所想,竟然大开脑洞想出了一个馊主意——假扮丈夫试探儿媳。
次日下午,顾某因有事去了大女儿家,此事媳妇黄某不知情,因此徐明仙顿觉机会来了,当即决定晚上就找机会“试试”黄某。
当天晚上12点左右,徐明仙换上顾某衣服,装扮成丈夫的模样,趁着夜色悄悄摸进儿媳的房间,在黑暗中猛地向熟睡中的黄某扑了上去......
黄某一年轻媳妇哪曾经历过这般阵仗,当即惊醒百般挣扎,恍惚中她看到来人穿着公公衣服,加之衣服上气味也为顾某所有,因此并未将徐明仙认出,而是真把其认作是公公顾某。
黄某自嫁过来后一直守身如玉,死命挣扎就是不让婆婆得逞,反抗过程中她咬伤婆婆徐明仙中指,奋力挣扎脱身,随即打开房门冲出屋外,在黑暗中朝自己的娘家拼命逃去。
徐明仙此番“试探”见媳妇如此刚烈,心中颇为满意,所以并未追赶,也没及时喊住黄某说明真相,而是毫不在意地回房睡觉去了。
那一边黄某惊恐之下,连夜奔逃20余公里跑回了娘家。黄某父母见女儿突然回家,心中诧异,连忙问发生了什么事。
在父母追问下,黄某当即哭诉了此番遭遇,告诉父母自家公公竟趁夜溜入自己房间欲行不轨之事。黄某父母闻言大吃一惊,只不过碍于“家丑不可外扬”,好生安抚了女儿一番,同时商量着选个合适时间私下再去向亲家质问。
谁知黄某越想此事越是羞愤难当,当时尚属上世纪八十年代,又是农村地区,女子遇上此类事件基本上在当地再也抬不起头来,一时激动下,黄某竟趁家人不备在娘家附近的树林里上吊自尽了。
闹出了人命,此事再也无法善了,黄某父母见女儿惨死,悲痛之下约齐娘家人一同出动抓住了亲家顾某。
顾某被黄某娘家人抓到时,完全摸不着头脑,面对黄某娘家人的指责百口莫辩,最终争辩无果下,被黄某娘家人扭送到了当地公安机关。
命案发生,当地警方迅即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顾某并无作案时间,因而初步推断是附近人或外来流动人口作案。
但黄某父母一口咬定作案人是“公公顾某”,说这是他们女儿自尽前亲口讲出的,而当晚只有婆婆徐明仙在家,由此警方怀疑的目光不得不投向徐明仙。但此时警方确实有些拿捏不准,原因倒也简单,徐明仙是女人又是黄某婆婆,怎么看都不像是犯案之人。
最终还是徐明仙中指上的伤口让案情取得重大突破,经检验比对,她手指上的伤口和黄某牙痕吻合,此时徐明仙见再也抵赖不过,终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
案情就此真相大白,接下来案件正式移交法院审理,但案子交到法官手中时,他们却犯难了——中国刑法自颁布之日起,就从没出现过“女性强奸女性”的条款!
不但中国没有,包括国外相关法律也没有。
第二、古今中外类似案例对比
“婆婆侵犯儿媳”的案件非常罕见,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没有发生过类似案例,而上一次同类案件发生的时间,还是在三百多年前的明朝万历年间。
据明朝文学家冯梦龙著作《古今谭概》记载,万历十九年苏州阊门(今苏州古城西门)也发生了一桩“婆奸媳”奇案,即使在今天此案也大大有名,网上任意一搜就有十数个结果出来。
同样是媳妇年轻貌美,同样是儿子经常不在家,同样是婆婆怀疑丈夫与儿媳有私情,关键这位婆婆同样是半夜穿上丈夫衣服假扮成公公去试探儿媳,然后儿媳挣扎逃出跑回娘家后羞愤悬梁自尽......
冯梦龙笔下这个案子和八十年代徐明仙此案唯一不同的是,徐明仙是被媳妇黄某咬伤手指留下证据,而明朝那个案件中的婆婆是被儿媳给抓破了脸留下的证据。
坦白说,这两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我在细细对比后,竟有一种恍如隔世之感,两案发生时间相隔395年,却如此相似,委实有些诡异。
除此之外,在国外也有类似案件发生。
2014年,人民网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一名英国女同性恋者要求一名姑娘发生关系,该名姑娘多次拒绝,行凶者恶向胆边生,多次殴打受害者并掏出小刀威胁,幸亏受害者被折磨时用手机向男朋友求救,警方才赶来解救了她。
最后该同性恋女子经特别审理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强制她3年内不得接触女性。
而2019年8月8日英国《每日星报》又有报道,美国一名36岁已婚女教师因糟蹋了一名15岁女学生,最终被吊销教师执照,永久禁入公共服务行业。
由以上多起案例可见,“女性侵犯女性”此类案件虽然罕见,但无论是纵向对比中国历史,还是横向对比当代国外,都有所发生。
而且我们还应注意到,强奸案有其特殊性,因此真正被揭开盖子的其实只是一部分,很可能还有更多的此类案件因受害者害怕社会流言蜚语而不得不在被残害后忍气吞声,全球真实发生的“女性侵犯女性”案件数量,可能比我们现在表面上看到的要更多。
第三、“女性侵犯女性”究竟算不算强奸罪?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主体仅限于男性,而强奸罪中的受害者一方仅限于女性。
因此如果发生“女性侵犯女性”事件,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是不能对女性实施者定义为强奸犯的,换句话说,“女性侵犯女性”不构成强奸罪。
所以前文中的“婆婆侵犯儿媳”一案,不算强奸罪。
并且由此原则推及,在我国女性侵犯男性、男性侵犯男性均不构成强奸罪。
看到此处估计不少人下巴早已惊得掉在地上,三观稀碎到不能再碎。
既然此类案件都不算强奸罪,那么是否犯罪分子犯下此类案子后,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逍遥法外了?
中国法律,绝没有这种漏洞可钻,而且这种道德败坏且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法律更不可能让犯罪分子逃出法网。
怎样才能给此类案件中的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呢?
2015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开始实施。
在此修正案中,原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修改为“猥亵他人”,猥亵罪的受害对象将不再限定于妇女儿童,而是扩大到所有人。
如此一来,所有涉及到女侵女、女侵男以及男侵男等犯罪行为都可以“猥亵罪”定罪,且最高量刑可达到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猥亵罪外,此类犯罪行为还可以“侮辱罪”或其他衍生罪名定罪,所以某些女性强奸犯虽然因性别原因无法判以“强奸罪”,但在我国日趋完善的法律制度下,这些人依然逃不掉应有的法律制裁。
在中国,受各地地方传统文化影响以及过往普法条件的限制,我们还有很多人不知道遇上女侵女、女侵男等特殊案件后该怎么办,加之四邻流言可怖,受害者整日里只有以泪洗面,长期姑息犯罪行为的实施,忍受着犯罪人员带来的残酷侵害。
如果您或者您的家人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希望您在看到本文后,能真正鼓起勇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捍卫自身以及家人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国法如山,律法如铁,任何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都绝不能姑息!
文/梦醒锦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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