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从造价管理角度解读)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涉及到监理签字的法律效力,如果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是有利于承包人的。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是否由承包人提供,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要求,如果要求不明确,需要承包人及时进行答疑,以便准确计算此部分费用。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提醒: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必须要形成书面,并且做好存档。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监理人的错误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以上这些内容是质量管理的要求,同时在一些项目上(特别是高速公路项目)也是月度计量的必要条件,很多承包人管理跟不上,人手和经验不足,验收资料不能及时整理报验,活干了,工程款达不到支付的条件。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超出了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主张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如果监理人超出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合同范本的这条约定是承包人有效对抗监理人的一个有利条款。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要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间自检和报检,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要有监理的签字,测量原始数据、图、量、照片要齐全,这是验收的基本要求,也是后续索赔的重要依据。隐蔽工程一般来说是不可追溯的,有监理人签字的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是唯一留下的证据。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发包人甲供材料、错误指示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要留下证据。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这也是为什么项目上的技术人员、质量人员要熟悉合同、研究合同的原因。
【案例】从合同角度处理技术、质量问题
我在一个项目上做商务经理,同时负责那个区域的经营投标工作,当时项目经理很放权,项目管理的具体事情都放手让大家去做,当时项目上有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我是商务经理,大家各司其职,项目管理起来不算顺畅。
在进行PHC桩施工的时候,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很多桩打不到设计标高,项目总工经验不足,要求分包队伍必须要打到设计标高,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耽误了一周左右的时间,分包队伍也很多抱怨,提出索赔要求。
那几天,我正组织一个新项目投标,我知道后,又详细的看了一下技术规格书,我记得PHC桩是按设计标高和贯入度进行双控的,果然技术规格书就是这样要求的。
我给项目总工电话沟通,让他组织一下设计、监理、业主开会共同研究一下PHC桩验收的标准,在会上项目总工汇报了遇到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同意对打不到设计标高的PHC桩基按贯入度进行控制,这个问题迎刃而解。
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技术问题,但很多时候,项目上的技术人员对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格书)研究的不够,或者根本就不看合同,漠视合同中的技术要求,给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遇到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施工安全的暂定施工,承包人一般是可以进行工期和(或)费用索赔的。如何进行索赔按照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这是安全管理的需要,也是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依据。安全文明措施费一般按费率形式包干,但竣工结算、审计的时候往往需要提供证据资料。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颁发了最新文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或工程变更,承包人可以按索赔或变更处理。
【案例】合理利用环保概念进行变更
案例背景:某段高速公路路基填方高度大,全部在10米以上,经过对照研究合同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填方单价低,原设计大部分为利用隧道弃方,虽然隧道弃方够用,但是两者工期无法统一;二是高填方势必防护量增大,而且防护单价比较低;三是如果不利用隧道弃方,势必增加借方和征地费用。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寻求变更理由:
既然想变更就得有理由,不仅要充分而且要从业主角度着想。当时此段高速公路通过革命圣地娄山关,沿途植被非常好,当时业主恰好提出要修一条环保路,经过项目部认真研究决定就从环保这一主题上下工夫。
一是高填方势必占用大量农田,当地是山区农田稀少,而且路基处在更加稀少的宝贵水田上;
二是路基两侧为村庄,高填方势必影响村庄采光和通行;
三是路基中间有一条小河,原设计为涵洞,根据雨季流量涵洞不能满足过水要求,流量大势必要改桥;
四是为满足路基工期要求势必要改利用方为借方,借方就需要征地,征地势必要破坏周围植被。
变更运做:
应该说变更的想法有了,理由和依据也有了,下面就看怎么运做了。
一是积极协调业主关系,充分利用业主领导有干一番实事的想法,充分描绘环保的重要意义;
二是请外部专家协调论证,充分发挥外部专家的专业能力和可信度;
三是协调地方政府和当地村民出面表达意愿和想法,左右业主最终决策;
四是仔细分析目前和长远经济效益情况,力求在投资上找到平衡点。
变更收益
经过运作该项变更获得成功,高填方改桥梁,其直接经济收益就超过500万元,间接收益包括借此机会理顺了外部关系、减少了和地方村民的摩擦、减少了防护亏损、加快了施工进度等。
变更的启发:
此变更很好的利用了环保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的内容包括保护自然环境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也就是说,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的利用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掌握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的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中国重视环保虽然比较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恶化,其重视程度只能增加。因此充分利用环保这一主题,科学运做,有效沟通,变更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而且一旦运做成功利润还是相当可观的。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如果发包人有后续项目,临时工程的位置最好统筹考虑本次项目和后续项目,以便减少临时工程的重复投入。临时工程位置选择的时候需要与发包人充分沟通。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文明施工费有备查的权利,所以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项目的资料、发票、人工费、分包费、机械费、材料采购费用要做到及时入账。安全文明施工项目的施工方案也要及时上报监理、业主审批,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的基础。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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