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在棚户区改造当中)
房屋拆迁补偿一直都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当房屋拆迁降临时,征收方给出的补偿过低,被征收人往往会找相关部门或者村委会,询问国家怎么规定补偿的?但是,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推诿,特别是在棚户区改造当中,有的甚至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就实施强拆。
案例
张先生是陕西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随着当地要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张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面临房屋征收的情况,但是,相关部门给予的补偿很低,极其不合理,因此,张先生对整个棚户区改造工作产生了疑问,之后,张先生拒绝搬迁。然而,出乎意料的是,突然有一群不知来历的人强拆了张先生家门前的台阶,造成张先生一大家子的人出行都非常的麻烦。张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了专门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秉善拆迁律师团队的律师。
在律师前期的准备工作当中,为了找到张先生房屋门前台阶进行强拆的人员,律师指示张先生针对门前台阶被强拆之时,打的报警电话,警察不出警进行了复议和诉讼工作后,相关部门最终向张先生提供了一份由棚户区改造某街道指挥部加盖章并由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签名的证明一份,该证据足以证明张先生的房物前面的台阶是由街道办事处强拆的。
在秉善拆迁律师团队的律师找到强拆张先生家台阶的主体之后,秉善团队律师认为,街道办事处对李先生房屋门前的台阶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已是板上钉钉的“实锤”,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强拆张先生家门前的台阶行为违法。虽然一审法院以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驳回对张先生的诉求,但是通过秉善团队律师的努力,二审中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虽然这是一起强拆案件,但导致强拆的导火线是补偿不合理之后拒绝搬迁。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本身就是国家推行的项惠民的民生工程,是为了改善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条件,并且国家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资金方面都给予了很大的优惠,包括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落实财政支持等。
然而,在现实当中,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降低拆迁补偿已成为拆迁方的一种惯用手段,征收方的这种行为大大降低了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的效果,也使当地政府部门失去了公信力。那么,在实践中,棚户区改造究竟是怎么进行补偿的呢?
首先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补偿原则是什么?
法条链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19条第1款规定:
律师讲解
简单点来说就是,在棚户区改造时,必须要依法给出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房屋拆迁补偿应该参照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然后,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
而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值且要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其次,棚户区改造补偿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17条规定:
棚户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在遇到棚户区改造时,房屋虽然是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但是,因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因此,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予以安置补偿。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律师讲解
意思就是说,土地性质原则上虽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但是,对于已经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必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其补偿原则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好了,今天的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大家对征地拆迁问题还有相关疑问的话,可以私信我,或者进入文章底部“了解更多”留言,秉善团队律师会一一为大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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