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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量刑标准(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明知道对方属于犯罪分子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隐藏场所的行为就是包庇,而在我国包庇行为是会构成犯罪的,即包庇罪。那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律师对话第635期邀请到李玉山律师为我们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李玉山律师的对话内容。

1、什么是包庇罪?

李玉山律师答: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1997年新《刑法》对包庇的方式只规定“作假证明”一种,而司法实践中包庇的方式却多种多样,包庇的形式包括作假证明以及为犯罪分子毁灭、隐藏罪证,现在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实践中包庇的具体方式有: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制造虚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伪造犯罪现场;剪辑、加工视听资料;另外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隐瞒或谎言编造犯罪分子逃跑的路线,方向及地点,以及向司法机关投递“恳求书”之类的书面材料,故意捏造事实,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对被害人污蔑诽谤等等,其意图都是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而亦认定为包庇罪。

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包庇罪的成立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李玉山律师答:(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3、包庇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李玉山律师答:(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4、包庇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李玉山律师答: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5、如何区分包庇罪与窝藏罪?

李玉山律师答: 窝藏、包庇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区分窝藏、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李玉山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多年,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工作经验,代理了大量公司、商标注册等非诉业务,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李玉山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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