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生产)
2018年,王合禹在聊城市肿瘤医院治疗,在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主任医师陈宗祥推荐使用卡博替尼,因其未在国内上市,便让患者自行购买。服用一段时间后,王合禹出现呕吐厌食等反应。2018年11月,王合禹去世,王玉青将药品送检,鉴定结果为假药。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对陈宗祥作出暂停医疗服务、行政警告及免职处分。
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罪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型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从具体危险犯改为抽象危险犯,也就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再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假药的含义是什么?
此处的“生产”,不仅包含常规意义上的生产,同时也包括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此处的“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假药,另一种不是假药,但是按假药处理。假药包括:(1)成分不符;(2)以其他物品冒充(此种情况下,即使材料本身对人体无害,但会贻误病情的,也属于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按假药处理的包括:(1)未取得行政审批的;(2)变质、污染的;(3)标注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如果将农药、兽药冒充人用药品销售,则属于《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构成销售假药罪。
卡博替尼是否属于假药?
从法律角度看,卡博替尼妥妥的假药没跑了。不管是由于成分的原因,还是效果的原因、价格没谈拢的原因、监管的原因、审批的原因······总之,卡博替尼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未在中国上市。即使不属于假药,也是要按假药处理的。
至于卡博替尼在药理上的作用如何,因为不是专业人士,吾不知,吾不言。
从来就没有什么“药神”,能救人的只有人们自己
首先,为什么陈宗祥医师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因为不满足危害行为的客观方面。简单理解一下。陈宗祥在此事中的行为是,推荐患者自行购买未在中国上市的药品,从目前的报道看也没有任何获取利益的行为,没有生产、销售的行为。
陈宗祥在患者家属无法购买到药品的情况下,告知了曾经购买过该药的患者家属联系方式,让王自己联系,有协助转卖的嫌疑,但是客观上没有与卖药的患者家属达成销售该药品的合意,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从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法益有三:公民的健康权、药品经营企业经济权益、以及国家药品销售秩序。在“买假药活”和“不买假药死”之间,完全遵守我国药品监管秩序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
79年的刑法规定,以盈利为目的的销售假药行为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之后的法条对此进行了修改,即使不盈利销售,甚至亏本销售,只要是销售,也都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97年刑法中,该罪名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定条件,刑法修正案八把实害结果取消了。立法的转变,体现了国家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态度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逐步转变为药品监管秩序。肃清药品销售市场,对药品的生产销售采取绝对严格的准入制度是符合公众安全的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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