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产罪(职务侵占罪的)
一、职务侵占罪的“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为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型,其侵害的法益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从文义理解来看,所谓职务侵占罪,一定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故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该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此处的“管理、经营、经手”应当是对单位财物的支配或者控制。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以及司法实践,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当然此处的占有不仅包括本人所有,还包括第三人所有。
在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6万元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职务侵占罪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你来问 我来答
问: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吗?
答: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贪污罪。该行为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占有的财物为公共财物,行为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问: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罪?
答: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问: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答: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只有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权才受职务侵占罪的保护。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只要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成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则视为刑法中的单位。
这些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问:业主委员会主任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答:根据相关规定,倾向于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业主委员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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