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公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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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一
王先生早年丧偶,后与现任妻子生育了一个孩子。丧偶后、再婚前王先生在本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因担心自己身体突发状况,王先生想要把所购买的房产赠与尚年幼的孩子,但又担心过户费用较高,打算只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而暂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后,王先生与前妻的女儿找到王先生表达了内心的不满。
王先生向公证员咨询:
公证员答疑
一
问: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会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么?
答: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既可成立。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包括赠与)应当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但并未将办理变更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产权不能转移,不能产生公示、公信及对抗第三人等物权效力。即使是发生赠与人死亡而赠与的不动产尚未过户的,这时受赠人也可以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配合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由于受赠人是王先生未成年的孩子,因此在办理公证时,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王先生或孩子的母亲代为接受赠与。如无其他特殊约定,赠与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生效。
问:因子女对其将房屋赠与争议很大,在房屋产权还未发生过户的情况下,他是否能够撤销赠与?
答: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该规定沿袭了原《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赋予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的效力。 即,经过公证后的《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地位无法撼动。
但是,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即使经过公证也可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公证员普法
一
01.什么是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
02.办理赠与合同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赠与人(包括共有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财产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单,股权证明等);
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未再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等);
受赠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
赠与合同草稿(同时携带电子稿);
根据个案情况,公证员审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03.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来源:六安市皋翔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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