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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侵权(法学教授马宁)

作者:马宁,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原标题:莫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司法审判的“紧箍咒”

摘要:网络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长期以来已成为积聚社会矛盾的一个突出领域,视觉中国事件将图代行业乱象带入大众视野,法院判赔尺度虽有所下降但仍过于偏离图片市场价值,图片碰瓷维权者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东风”套取高利的局面没有丝毫改变。中国特色的图片商业维权如何破局?

笔者认为,唯有按照市场经济的思路将法定赔偿的考量与作品独创性高低充分挂钩,摒弃碍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面子而固执为图片判赔金额划定底线的做法,方能化解相关社会矛盾,从而在图片商业利润和维护作品传播之间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契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一、网络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突出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频频出台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媒体渲染下,让法院感受到无形的压力。一些地方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就反映出这种烙印。如视觉中国事件前,北方某地高院相关指导意见对图片侵权案件的判赔底价是1000元。

视觉中国事件后,图片判赔金额有所降低,但很多法院还是确定了每张图片最低赔偿多少元的判赔底线(北方某法院内委会确定不得低于600元),造成法官碰到垃圾图片的案件即使想低判也无能为力。这种指导意见的初心可能是为了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客观上产生了几个负面影响:

(1)扭曲了图片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构建。图片碰瓷者不靠卖产品盈利,而把诉讼作为攫取更高利润的变现渠道,甚至个人自媒体也嗅到了商机,纷纷加入商业维权的大军;

(2)经济下行的复杂形势下,政府一方面通过减税等措施努力改善企业营商环境,确保失业率不要太高,另一方面,企业却难逃图片碰瓷的敲竹杠,不得不忍受;

(3)堆积如山的图片纠纷案件严重耗费了司法资源,拉长了其他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周期。笔者9月份曾在某法院立案一个非图片的侵权案件,得到受理成功短信通知后,时隔两个半月直到11月底才收到缴费通知信息。

第二,长期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导向,让不少法官根深蒂固地认为只要是侵权就必须通过惩罚赔偿来制裁,判的重了图片侵权案件自然会减少。这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赔偿金额越高于图片的正常市场价格,商业维权的动机越强烈,这是很显而易见的道理。

如果不去考察图片的独创成分高低、侵权行为是无意还是刻意为之、侵权行为持续的范围大小这些法定赔偿本应顾及的因素,那么判决的结论自然经不起推敲。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时髦和高举的旗帜,就很容易产生“两个凡是”:凡是判赔金额低就属于保护不利,凡是图片就至少赔偿1000元。

例如,某法院对微博大V徐某大量起诉的街拍美女图片,判赔800-1200元/张(2019年1-8月判决),但未对图片创作成分和创作难度做具体说理。笔者认为,美女图片的浏览量高与作品独创性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对拍摄难度不高的街拍美女图片判赔如此高的金额,会起到鼓励图片商业维权的效果(附部分涉诉图片供参考)。

法学教授马宁:图片侵权一张赔1000?这是在鼓励图片碰瓷

第三,长期忽视对图片市场授权价格的调查和参照。要么不去实事求是地研究客观存在的图片价格机制,要么法官迫于结案率的压力,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在判决书中阐述法定赔偿的具体理由。

上述3个方面的问题叠加在一起,是广大被诉企业不满以致图片侵权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的根源。一些企业甚至组建了QQ群来声讨图片代理机构的敲竹杠行为,在百度贴吧里也可以轻易找到网民的吐槽(如下截图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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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网友观点,不代表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中,财产权的价值均须通过交易才能以价格这一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也不例外。因此,图片就应当认真考察其市场价值,而市场价值的认知是一个事实问题。

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遗憾的是,笔者了解的多数判决,在图片市场价值方面都惜墨如金,刻意回避。如此,法定赔偿的众多考虑因素沦为判决书中的格式化条款,只是摆设式的存在。

二、广东高院的破冰之举

2019年10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其中特别强调了法定赔偿应考虑以下方面:

(1)司法保护力度应与图片独创性程度相协调;

(2)对图片正常市场价值的确定,可参考当事人自己或同行企业对同类作品的正常转让交易或许可使用价格,亦可参考相关行业协会提供的交易行情资料和法院通过调研了解到的行情市价;

(3)被诉行为方式及使用目的,系作为文艺作品传播还是用于广告推介、产品包装,使用图片目的是否为了商业营利,等等。不难看出,《解答》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强化了当事人对图片价值的举证责任,摆脱了以往法院以自己的图片价值观为中心的做法。

广州互联网法院随后很快在相关判决中贯彻了《解答》的上述原则。在2019【粤】0192民初2491号案中,法院从作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摄影作品的拍摄成本及难度、图片售价调查数据等八个因素,确定了涉案40张餐厅类摄影图片的赔偿金额(含合理开支)为7000元。如此算来,每张图片的判赔金额在150元以内(附部分涉诉图片供参考):

法学教授马宁:图片侵权一张赔1000?这是在鼓励图片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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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的论理有很强的说服力,尤其是其中对图片售价调查的论述更是值得同行法院参考(“本院通过登录数十家国内素材库平台,查询同类型图片销售价格,经统计,根据图片规格、像素/分辨率、尺寸、授权类型等不同,单张图片价格区间普遍在12元至392元之间,个别平台的极个别图片存在单张标价2000元的情形;包月或包年套餐,单张图片价格区间普遍在10元至78元之间”)。此外,本案法官敏锐地意识到了现代化摄影器材及自动化技术大大降低了图片的创作难度,由此导致摄影图片的独创性空间受到挤压。这种创作方式的转变也会影响法定赔偿的考量。

在基层法院案件量繁重的局面下,广州互联网法院还能精细化审理不起眼的图片著作权案件,笔者深为主审法官精益求精的态度所折服。

三、呼唤走出图片商业维权的“至暗时刻”

在人人皆可创作的网络时代,图片如同水电煤一样是绕不开的创作使用要素,但跟视频、歌曲这些有明确署名和有成熟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内容不同,图片因匿名性往往难以为人感知其权利来源和权利主体(内容创作者的主要使用习惯是利用搜索引擎找到图片),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内容生产和传播又讲究速度,如果图片缺乏追溯通道,要求内容创作者事先先找到图片来源并去获得授权的法律思维是一种脱离现实的乌托邦式情怀。

数量庞大的图片网络著作权案件,因法律关系不复杂、看似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相左,而鲜有人愿意研究。但实际上,小图片、大问题,图片判赔的科学性与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稳压器,是赢得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毋庸讳言,宣传上的失误、新闻媒体的不当炒作以及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挑词架讼,是图片维权泡沫化虚幻繁荣的主要原因。法院在实践作出的不恰当高额判决,也为这种虚幻的社会期望推波助澜,导致泡沫预期成泛滥之势。事实表明,脱离国情的赔偿数额不仅会冲击整个民事赔偿领域的协调一致性,而且会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虚幻的期望。

据笔者了解,除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未见如此集中的图片商业维权现象。如今,大家都意识到职业打假人影响到了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类似的,将图片“打假”作为发家致富、要挟商家的手段,就应当视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吗?解放思想,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希望越来越多的法院效仿广东高院的思路,打破主观偏见的束缚,将图片的价值属性交给市场去判断,还图片市场一个清朗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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