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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物法课堂)

物法课堂—18: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纠纷司法解释

好久、好久没有更新头条,老周也感觉不好意思,请各位朋友见谅!


前几天,看到一篇关于介绍最高法院修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的文章,就专门找出了新、旧司法解释,认真核对并整理成下面的内容,方便朋友们了解最新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物权法》出台后,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物业服务纠纷专门发布的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使用的较多。下面说说本次修正的内容:

一、修订发布时间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进行的修正。

二、本次修正的原因

本次修正主要是针对《民法典》生效前,结合《民法典》相应情况及内容进行的修正,如原司法解释涉及的《物权法》已失效,需对原司法解释中引用的法条的名称进行修正。

三、本次修正的内容

1、对司法解释的名称进行了修改

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的修正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内容修正不多,大多是将《物权法》条款修改为《民法典》的相应条款;在确定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的条款中,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关于“建筑物总面积”、“业主总人数”的计算方式;今后关于“建筑物总面积”、“业主总人数”的计算方式,需要按住建部、或各省市制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制度文件的要求执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原司法解释为:业主同意)。

3、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的修正情况

删除了大量司法解释的条文,原司法解释有13条,新司法解释只保留了5条,删除了8条;删除的原因是《民法典》在第三篇“合同”中增加了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有的司法解释内容不再有“存在意义”;同样,将司法解释中的《物权法》条款修改为《民法典》的相应条款;将原司法解释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人”;值得注意的,本次将原司法解释“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这种修改,使得司法解释更加合理、用词严谨!毕竟,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等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结合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租赁/使用合同或协议来确定,不是说物业使用人(如:租户)一定要代业主履行义务(如:缴纳物业服务费,可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是约定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

附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的新旧条文对照

物法课堂—18: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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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法课堂—18: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纠纷司法解释

物法课堂—18: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纠纷司法解释

附2: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的新旧条文对照

物法课堂—18: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纠纷司法解释

物法课堂—18: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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